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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改变我国银行业竞争格局(2)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5年06月16日10:58分类:人民币动态

核心提示:推动银行业创新转型。面对利率市场化、市场准入放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冲击,银行业竞争将更加激烈,原有的经营模式难以持续,必须加快创新转型才能适应新常态的要求。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特色

自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到正式推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已经酝酿了20多年。期间,理论界关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功能定位、设立时机等有关问题的争论不断,从最终方案看,可以说既借鉴了欧美发达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也结合了我国经济金融环境自身特点,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点值得关注:

覆盖程度高。《存款保险条例》规定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是2014年我国人均GDP的10倍左右,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美国为4.6倍)。同时,根据央行调查显示,50万元的偿付限额可以覆盖99.6%的存款,而美国和日本的存款覆盖率在70%~80%之间。

差别化征收。《存款保险条例》明确了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结合的原则。鉴于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在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方面存在差异,这种差别费率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正向激励,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不仅如此,还可以通过差别费率的引导作用鼓励那些定位“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优质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

有监管功能。从国际上看,存款保险制度按是否具备监管功能分为“付款箱”型和“风险最小化”型两类。《存款保险条例》明确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当投保机构发生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时,“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同时,还可以参与对投保机构被并购、接管以及破产处置等相关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存款保险基金从功能定位上类似“风险最小化”型。

[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