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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余:促进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4)

《中国金融》 2014年第17期2014年09月02日11:04分类:中国央行

核心提示:如何积极适应信息技术革命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确保支付体系高效、安全运行,是中央银行的天然职责和重要使命。

完善支付法规和治理体系,切实防范支付体系风险

健全的支付业务法律法规和行之有效的治理体系,是支付服务市场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近年来,为规范支付服务市场主体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人民银行从银行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机构等方面入手,建立健全支付服务法规和治理体系。目前,以“安全”和“高效”为目标的支付服务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支付服务主体内部控制“三位一体”的支付服务市场治理体系有效运作,较好地处理了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新的风险隐患。第一,部分支付机构和个别金融机构违规从事跨行清算业务,面临法律、流动性、信用等多重风险。第二,构建在开放型网络基础上的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在通信传输、加密等方面尚未形成统一的技术规范,便捷性与安全性之间存在一定冲突。第三,大量新兴支付方式将线下业务转由线上处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原有规则的不适用和监管上的空白。第四,以支付业务创新为纽带,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行业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对“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构成挑战。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对构建高效、透明、规范、完整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更加重视,并发布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下称《原则》),对我国完善支付法规和治理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欧盟、美国等已通过立法和修改规章制度等措施强化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监管职能和主导作用。我国已承诺尽快实施《原则》。

人民银行将把加强支付监管、保障消费者信息和资金安全作为优先工作。一是不断推动支付服务基础设施符合国际先进标准,完善现有跨行系统的处理能力,满足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支付交易需求。二是在支付指令、轧差安排等法律地位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人民银行对违规从事跨行资金清算业务的个别非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严格加以规范。待相关法律基础完善后,可以考虑将更加广泛的私人部门纳入进来。三是针对以支付创新业务为载体,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加快融合发展可能引发的风险问题,通过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改革协调、监管配合。四是加强与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对市场上不具有支付业务资质、违规从事支付业务或利用支付业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及时予以处理。

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完善内部治理,依法合规经营。市场主体在创新业务和开展竞争中不能冲击现有的政策法律制度体系,不能挑战政策法律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对于将传统上是线下运营而现在搬到线上的业务,支付机构不得挪用、窃取客户备付金,绝不允许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两条“底线”。要以是否真正落实实名制为依据,确定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电子现金的安全等级和安全系数、权限和额度要求,全面贯彻反洗钱、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要求。支付机构应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求,不得采用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或利用任何方式诋毁其他竞争对手。

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在相关业务和技术标准的拟订、消费者宣传教育、对会员的普遍服务和违纪处理等方面,支付清算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主动担当,加强协同,严明市场纪律,形成既有利于维护会员和行业利益,又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