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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2)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2016年02月05日16:39分类:中国央行

核心提示:比较而言,“央行+行为监管局”,即将“三会”的审慎监管职能并入中央银行,同时成立独立的行为监管局的模式,或者“央行+审慎监管局+行为监管局”,即由央行负责宏观审慎政策制定、执行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监管,“三会”合并组建新的监管机构负责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以外的微观审慎监管、并成立独立的行为监管局的模式,符合现代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要求,兼顾了综合监管和“双峰监管”,也符合国际上“三个统筹”的趋势。

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系

2015年下半年以来,中国股市经历了大幅波动,引发了一些对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质疑。

股市从2014年第四季度开始快速上涨,股指大幅飙升,大量资金加杠杆入市。股市大跌后对场内和场外融资、信托、基金乃至银行体系等都产生了广泛的关联影响和冲击。

实际上,现代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都是紧密关联在一起的,存在复杂的网络特征和联动关系。但在“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监管体制下,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整体评估、协调与应对。中央银行虽然负责金融稳定,却缺乏相应的监管信息、监管手段和政策工具。近期爆发的一些非法集资大案也暴露了目前“谁的孩子谁抱”的监管体制内在的缺陷。

总的来看,上述风险事件均暴露出当前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着突出问题。首先是混业经营、网络化效应与分业监管、分段监管之间存在矛盾,而更为重要的,是针对顺周期和跨市场风险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尚不完善,亟待强化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具体来看,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简单实行混业监管难以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分业监管体制存在着明显的问题:

· 难以避免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

· 容易引发监管套利

· 容易形成监管割据

三十人集团在《金融监督的结构:全球市场的路径与挑战》中认为,在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加快的情况下,分业监管模式已十分落后,监管的是“一种不存在的商业模式”。因此必须加以改进。

不过,一些学者据此提出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应是混业监管,提出简单合并“三会”构建金融监管委员会的建议。这样的模式能否真正解决问题呢?

我们先来看看英国的例子。

1997年英国分离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能,实施混业监管,成立金融服务局(FSA)来统一监管金融业。但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后,北岩银行挤兑事件引发英国对分离央行监管权不利于金融稳定的反思。

一是FSA作为微观审慎监管机构缺乏从宏观审慎角度预判风险的能力,未能关注到次贷危机后市场流动性整体紧张对北岩银行借短贷长经营模式的致命冲击。

二是FSA和英格兰银行之间信息沟通、协调行动不足,未能及时提供流动性支持,导致事件升级发酵。

鉴此,英国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审慎监管职能回归央行,实行审慎监管“大一统”模式:

· 撤销FSA,在英格兰银行内部设立审慎监管局(PRA),负责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审慎监管。

· 设立独立于英格兰银行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对包括银、证、保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以及诸如债务催收等行业的行为监管和消费者保护。

· 在英格兰银行内部新设金融政策委员会(FPC),负责制定宏观审慎政策,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英国监管体制改革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国际社会对金融监管体制反思和改革的一个缩影。

混业监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的问题,但简单合并监管机构并不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抑制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甚至可能进一步加大与货币当局之间的协调成本。

(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应以有利于强化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为核心目标

由于宏观审慎政策本质上属于宏观经济管理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范畴,因此其制定和执行应集中在宏观部门,并在此基础上重构金融监管体制。

过去主张将货币当局与监管机构相分离,一是考虑到中央银行出于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有可能影响货币政策的中立,二是认为货币政策与监管合一可能使中央银行的任务变得更加复杂,从而使评估其政策绩效更加困难。

危机以来全球对此已进行广泛反思。如IMF前首席经济学家布兰查德所指出,上述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提高央行政策透明度和完善治理的办法来解决,如果因为上述原因而把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分开是较差的办法,中央银行是一个显而易见的宏观审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机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针对系统性风险,应强调的是强化微观审慎监管者的宏观审慎视角,因此并不必要对监管框架做大的调整。

实际上,在货币当局与监管机构分离的情况下,如果将宏观审慎政策赋予监管机构也就意味着赋予了微观审慎监管主体以宏观和货币调控的职能,很容易导致多头管理货币条件的局面,“多龙治水”会造成政策信号紊乱、微观主体难以适从等问题,不利于金融调控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另外监管部门在宏观经济分析、周期判断上也不具有优势,会影响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从以往情况看,这方面问题就比较突出。以往将央行与监管部门分设,本意在于增强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但实际运行中往往产生相反的效果。监管机构由于直接监管金融机构,掌握着金融机构高管任职审批以及市场准入等权力,对金融机构行为进而对全社会货币信贷总量投放等有着巨大的影响力。

监管机构容易自觉或不自觉地超越审慎监管的范畴,扮演起宏观调控者的角色。例如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监管部门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措施,加强对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窗口指导,大幅削弱了人民银行引导货币条件向常态回归的努力。人民银行试图制定和实施逆周期宏观审慎政策,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措施在2009年中即开始研究,但受制于多方面原因,到2011年初才正式实施。

总的来看,将宏观审慎管理职责赋予中央银行,有利于发挥央行的主导作用,但由于货币当局和监管机构都可能在资本、杠杆等方面施加影响,因此也存在相互协调的巨大成本。最好的办法就是强化中央银行的审慎监管职能。

围绕这一重大的理念变化,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经历了重大的改革,基本都遵循了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分离、由央行负责审慎监管的原则,尤其是强化了央行主导宏观审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以及负责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特征。这样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符合强化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内在要求,实现了权责的有效结合。我们接下来就具体讨论这一问题。

[责任编辑:韩延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