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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Shibor基准性 助力人民币国际化

金融时报2015年06月07日09:33分类:人民币动态

核心提示:人民币的基准利率是什么?经过多年的精心培育,Shibor已经具备成为国内、国际市场易于接受的人民币基准利率的条件。

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最新发布的报告显示,4月份,人民币保持全球第五大支付货币地位,且成为亚太地区与中国内地及中国香港之间最常用的支付货币。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处于稳步推进中。

然而,一个基本问题不可回避:人民币的基准利率是什么?

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全球主要货币如美元欧元英镑日元都有公认的基准利率,而关于人民币基准利率,即使是银行间市场的专业机构投资人,对此也很难有简洁、一致的答案。目前在存贷款市场中存贷款基准利率仍然发挥着最广泛的作用,同时LPR的定价作用也在逐步增强;在公开市场操作中有央行回购利率,新型货币政策工具SLF和MLF等也有各自的操作利率;银行间货币市场基准有Shibor和债券质押式回购利率,利率衍生品市场有利率互换曲线,在债券市场有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利率作为定价基准等等。利率体系层次很多,内容复杂,然而似乎缺乏一个公认的核心基准和基准体系。让国际投资者理解这么复杂的基准利率体系,并且恰当的选用某一个基准难度更大。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与全球20多家央行已签署了总金额达4240亿美元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在亚太、欧美地区建立了多个人民币离岸交易中心,全球超过30多家央行投资中国境内人民币债券,人民币正在争取加入SDR,市场呼唤公认的、核心的基准利率。这其中,经过多年的精心培育,Shibor已经具备成为国内、国际市场易于接受的人民币基准利率的条件。

自2007年1月正式运行以来,在人民银行、指定发布人、场内场外报价行等各方的共同培育下,Shibor已经能够较好地反映金融机构资金成本、市场资金供求和货币政策预期,不仅已经成为银行间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在拆借及回购交易、浮动利率债券和衍生品定价等方面发挥着基准性作用,同时还逐步成为我国金融体系重要的指标性利率,为商业银行内外部定价、票据以及其他融资工具等产品提供了定价参考。近年来随着大额同业存单推出、Shibor报价时间提前等举措的实施,中长端Shibor的基准性明显提高。从形成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曲线连续性和完整性等方面,Shibor已具备成为市场基准利率的条件。

但是Shibor发展为市场公认的基准利率也不是一帆风顺的,甚至从某些方面来说,其基准性地位还有所下降。

首先,Shibor作为拆借报价,近几年缺乏足够大的交易量支撑。2012年拆借市场交易量达到近些年的顶峰46.7万亿元,2014年则下降为37.7万亿元,拆借交易在货币市场交易中的市场份额也持续下降,从2012年的26%下降为2014年的15%.随着债券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各类资管产品的入市,债券回购交易量和市场规模的持续扩大可能还是未来一段时间的趋势,拆借交易货币市场规模占比也会相应下降,届时Shibor交易支撑不足的问题将更为明显。

其次,Shibor本身的基准性也有待加强。从形成机制上看,Shibor的报价发布时间提前到上午9点半,在货币市场平稳、缺乏明显趋势的时候,Shibor的较早发布有利于引导货币市场交易,但是在资金市场波动剧烈,或有宽松或紧张明显趋势性走向时,较早的发布报价反而拉大了Shibor和市场真实资金价格的差异,同时若当日公开市场操作发生利率调整的情况,则Shibor很难和市场利率保持一致,这种情况下Shibor反而约束了同业拆借交易。Shibor中长端的基准性也有待加强,特别是在市场变化较快时,Shibor中长端显得弹性和灵敏度不足,往往滞后于市场的波动1-2日才逐渐调整到位。

再次,随着人民币利率市场化加快推进,创新政策工具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等新的金融产品不断推出,但这些创新工具和产品在设计上并未与Shibor建立紧密联系、并未考虑到与Shibor的关系,Shibor基准性作用的培育只能依靠市场自发成熟,而这一过程可能是漫长的,不利于Shibor在快速发展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为了配合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顺利推进,需要加快人民币市场基准利率的培育,从当前几个主要的市场参照利率看,Shibor可以作为重点培育对象之一。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强Shibor基准性的培育。

一是建议市场主管单位、全国同业拆借中心等优化拆借市场制度安排,改善服务措施,创造条件解决授信困难等制约市场发展的关键问题,促进同业拆借业务快速发展,扩大拆借市场份额,为增强Shibor基准性提供交易支撑。

二是建议考虑将Shibor利率纳入政策引导或货币政策工具利率体系,或将Shibor报价团成员作为央行货币政策操作的重要交易对手,在培育市场基准利率过程中赋予Shibor一定的政策含义,建立政策意图通过Shibor曲线向市场传导的机制。并且在后继政策工具创新和创新产品准入中,将Shibor作为重要参考利率纳入考虑。

三是建议优化Shibor形成机制。比如对Shibor报价发布时间做适当调整,使报价行在充分吸收当日公开市场信号等各类市场信息和资金供需后,再做出更具有代表性的报价。

四是建议Shibor报价团成员承担起更多报价行的责任,根据金融市场改革和发展的进程,各报价行对Shibor的报价不能仅仅由金融市场部或计划财务部确定,而是要吸收银行相关部门的意见,使报价能全面反映一个银行对资金市场的整体看法,不断完善Shibor形成机制。要求各报价行加强Shibor推广和应用,在日常交易和产品设计中更多运用Shibor作为定价基准。对Shibor报价团成员要建立起正向激励的考核机制,避免出现长期权利义务不匹配的情况,使Shibor报价制度具有持久旺盛的生命力。(周超 中国建设银行金融市场部)

[责任编辑:尹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