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民币 > 投资理财 > 面对复杂环境银行理财宜审慎发展(2)

面对复杂环境银行理财宜审慎发展(2)

上海证券报2016年01月26日09:04分类:投资理财

核心提示:在当前复杂的经济金融环境下,银行理财产品如何做到健康发展正在为各方所期待。必须理清思路、正视矛盾、审慎发展,在服务实体经济的基础上,为人民群众的理财需求带来真正便利与实惠。

正确认识银行理财的作用

我国银行理财资金规模已经相当庞大,大约相当于我国同期广义货币(M2)余额的1/7左右,以及2015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3左右。用好这块资金十分关键,必须处理好银行理财与实体经济、与人民群众、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兴利除弊,更好服务于国家发展大局。

第一对关系是银行理财产品与实体经济发展的关系。有观点认为,既然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就必然导致实体企业融资成本高企,从而损害后者的投资热情。

其实,企业融资主要面临两类问题。

其一是融资贵问题。对于经营风险较低的大中型企业来说,他们需要的是成本低廉的融资甚至干脆不需要融资,这类优质客户恰恰是银行努力游说和积极争取的对象,很难上浮贷款利率,将理财资金借给这类企业只会造成成本倒挂,很不现实。

其二是融资难问题。对于经营风险较高的小微企业来说,如果得不到融资,生产经营就难以为继,甚至破产倒闭,所以融资难问题实际等价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非常大或无限大。现在将理财资金以较高利率借给小微企业,这实际相当于降低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应不致损害小微企业的投资热情。

统计证实,我国银行理财资金的绝大部分均投向了实体经济,就行业分布而言,由多至少的前5个行业依次为:土木工程建筑行业(有别于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农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以及道路运输业。

值得关注的是,因为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资产的规模受到严格管控,为引导理财资金直接对接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监管部门正在以“去杠杆、去通道、去链条”为目标,鼓励银行设立不存在期限错配的项目融资类产品,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设立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及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从而实现理财资金与企业真实融资项目的直接对接。

第二对关系是银行理财产品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有观点认为,由于理财产品搞得太滥,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

对此,可以从三个维度去理解。

第一,银行理财产品已经完成了“由乱而治”的发展历程。我国银行理财产品最早萌芽于2002年,当时,光大银行(3.710, 0.00, 0.00%)发行了第一款挂钩外币的结构性存款产品。从那时起到现在,国内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数量、规模不断增长。其中,国际金融危机前后几年,银行理财产品曾因说明书不规范、合同条款不公平、信息披露不充分、“飞单”等等问题,屡屡遭遇社会投诉和负面报道。

为此,监管部门在2011年出台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卖者有责”的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此后又在2012年末出台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业务风险排查的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这些政策法规落地以后,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乱象得到明显遏制,客户投诉数量显著下降。作为下一步的工作安排,监管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动银行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银行理财产品已与民间理财之间形成泾渭分明的防火墙。最近几年,由于经常与非法集资、“卷款跑路”等关联纠缠在一起,民间理财“乱象”已经广为各方关注,特别是近期发生的“e租宝”事件,更是将舆论的质疑与诟病推向鼎沸。

但是,由于商业银行向客户首次销售理财产品必须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级,并确保按照产品风险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原则销售理财产品;同时,既不允许商业银行代销第三方机构(不持有三大监管单位金融牌照的其他机构)设计发行的理财产品,也不允许商业银行将自己的理财产品交由第三方机构销售,使得银行理财产品被成功隔离在民间理财乱象之外,真正做到了“处乱不惊”。

第三,银行理财产品满足了公众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目前为止,我国已经成为美国之后第二个跻身10万亿美元经济体俱乐部的国家。水涨船高,我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大约比1978年也分别增长了近80倍和70倍之多。根据全球知名财经媒体《福布斯》发布的《2015中国大众富裕阶层财富白皮书》,到2015年末,中国大众富裕阶层将达1528万人,私人可投资资产总额将达到114.5万亿元。

在这样的条件下,普通银行存款显然已经无法满足公众更为多元的理财需求,需要不断开辟投资理财渠道,全面提升个人财富保值增值能力。如今,银行理财产品不仅受到中年人和青年人的青睐,而且也得到老年客户的充分信任。叫停银行理财产品发行与销售,恐怕广大人民群众已经难以接受。也就是说,未来银行理财产品发展只能迎难而上、好上加好。

第三对关系是银行理财产品与宏观调控的关系。有观点认为,银行理财产品因为改变了实际利率水平,从而抵消了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调控作用,并且因为延长了资金链条,使得社会资金的流动性下降。难以回避的是,理财产品确实曾经成为银行变相高息揽储、冲破贷款规模管控的“急先锋”,一定程度干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

有鉴于此,监管部门出台了大量政策法规:比如,2011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2013年出台了《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8号),2014年出台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和《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从而使银行理财产品影响宏观调控问题得到了有效治理。

在此以后,银行理财产品不但没有抵消而且顺应了中央银行的利率宏观调控。

一方面,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一定程度反映了社会资金的供需关系,为中央银行在利率市场化环境下完善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参考。

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变动已经深刻影响银行理财产品收益。以去年10月央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为例,此后银行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应声而落,整体水平大约处于4.5-5%之间。此外,货币银行学常识也告诉我们,金融创新将带来货币流通速度的加快,因此,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认为银行理财产品发展导致社会资金流动性下降一说是有失偏颇的。

正视银行理财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之所快速发展,主要是因为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财富积累效应和保值增值需要,另外也与我国总体投资环境还不成熟,适合普通投资者的低风险类金融产品相对较少有关。由于大部分理财产品较好契合了普通客户安全稳健的收益偏好,所以在各类金融产品中最终脱颖而出,可以说是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

但是,银行理财产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回避。

一是刚性兑付风险仍然存在。目前为止,预期收益率型产品仍是理财产品的主流。这样做的结果,就是风险主体无法真正落实:客户认为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即为应得收益,银行具有“隐性担保”职责,应该“刚性兑付”;而银行按照协议约定认为产品投资风险应该“买者自负”,客户必须自我承担。在双方都认为自己不是风险承担主体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就可能影响银行声誉和正常经营。

二是信用风险逐步上升。在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增长已从高速换挡为中高速,部分领域和地区的债务违约率正在上升,必然导致理财业务特别是“非标”资产面临的信用风险相应上升。

三是与宏观调控不合拍问题仍有可能再次出现。前文已经述及,我国银行理财资金规模大约相当于同期广义货币(M2)余额的1/7左右,规模不可谓不大。这块资金即使不进入国家宏观调控的禁止领域,也会因为大量集中于某些地区或某些领域而出现问题。

其实,这种现象并非银行理财产品的独有现象,普通银行信贷如果不加管控也会出现类似问题。比如,光伏产业因与新兴产业、高新技术等概念紧密相关,符合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而备受地方青睐,由于前些年各地一哄而上、大量借贷,结果产能急剧扩张并一度陷入危机。

[责任编辑:韩延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