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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框架改革需找准着力点(4)

上海证券报2016年01月13日08:32分类:中国央行

核心提示:我国应构建由央行牵头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协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挥好微观审慎监管功能。应在现有的一行三会基础上,建立以央行作为牵头方和引领者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通过央行的协调作用加强不同监管机构间的联系,从而将宏观审慎和微观监管的协调机制融入监管体系。

如此安排具有以下几点好处:

一是便于构建起货币政策、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三位一体”的金融管理体制,可更好协调货币政策、金融稳定与金融监管的关系,解决货币调控传导不畅问题。

二是便于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基础设施(如货币支付清算、结算系统,金融产品登记、托管、清算和结算系统,等等)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以及中央金融监管大数据平台),解决系统性金融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不足问题。

三是监管工作由央行主导相当于在监管层面加强了决策统一,远胜于在一行三会间另外构建协调机制。无主导的协调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相互推诿、扯皮和延误时机。以央行为中心的布局不仅可以纠正现行体制下监管机构地盘意识和行业保护倾向,还有利于形成统一监管标准并防止监管套利,防止滥设行业性保护基金,理顺发展目标与监管目标关系。

四是有利于通过监管分工提高监管效率。央行负责宏观管理,在市场基本安全稳定的情况下不插手微观监管。通过允许个别产品违约和机构破产释放风险是化解系统性风险的必要措施,也是打破刚性兑付、促进金融市场价格形成的必要环节,只要不对系统运行产生巨大影响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都是有利的,不应当为保护个别中小银行和存款人利益动用央行资源。包括新型的互联网金融、P2P机构等在内的新金融模式也应当由微观监管部门负责消费者保护工作,约束机构行为。

五是有利于对市场影响力巨大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金融危机的爆发昭示着系统性风险滋生的载体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太大而不能倒”的银行,而是包括不同类型的具有市场影响力的金融机构;由于我国体制原因,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成为金融业从分业监管到混业经营的有效途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已经通过在境外设立独资或合资投资银行向金融控股集团转变,中信、光大、平安等金融控股公司在市场上的份额也在逐步扩大,如果单纯按照行业分类监管,具有一定难度,但是如果按照规模测算,一旦其达到标准便可纳入央行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之中。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韩延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