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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打擦边球 网络理财“砍门槛”魔术翻新(4)

中国证券报2015年01月21日09:26分类:投资理财

核心提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使是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方式,如果还款人的还款能力取决于信托产品到期能否兑付,而不是转让人的财务能力,那么上述行为仍然属于分拆信托受益权,有违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嫌疑。上海银监局更是在2013年就出台规定,明确规定禁止“拖拉机账户”,即多名投资者合资共同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的做法。

风险隐患重重

信托业资深人士邓举功表示,监管部门之所以设定100万元的投资门槛就是为了防止风险扩散到中小投资者,避免使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投资者的资金受到损害。信托产品并不是刚性兑付的,未来刚性兑付一定会打破。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更不应该只看投资门槛和收益率而置风险于不顾,盲目投资。而理财公司降低投资门槛也与有关部门的监管初衷相违背。

而且第三方理财公司的上述几种模式没有本质差别,均有违规之嫌。

首先,出资额没到100万元而集资购买了信托产品、或者借钱给合格投资者的出资人是无法从信托合同中找到自己的名字的。相应的,投资者的权益无法保障。

“就好像你集资买房,但房产证上没有你的名字。你怎么证明你对房子的出资,怎样行使权益?”有信托界资深人士反问。

其次,集资的平台其实是对信托产品的“代持”,如果平台公司有其他债权债务问题,例如被法院冻结资产等,代持产品的收益也会遭到冻结,那投资者的权益自然会受到损害。

而且,如果信托公司是按季度支付信托收益,但理财公司掌控这部分收益。理财公司按年支付收益,或者期满时才一次性支付给投资者收益,投资者对这种行为是无能为力的。这种情况下,理财公司就是无偿占有、利用了这部分收益。

更有甚者,如果集资的平台一开始就有恶意,挪用甚至卷走了资金,那投资者的风险就更大了。年关将至,已有不少投资平台携款跑路,所以投资者更应提高警惕。(记者高改芳)

[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