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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改革大方向:回归实体(4)

经济参考报2014年09月25日08:44分类:人民币动态

核心提示:在公司债券回归直接金融的条件下,择机出台“贷款人条例”,以促进实体企业间的资金借贷市场发展;推进《票据法》修改,增加实体企业的融资性商业票据,提高货币市场对调节实体企业短期资金供求的能力;逐步推进金融租赁机制的发展,准许实体企业根据经营运作的发展要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介入融资租赁市场。在这些条件下,中国的金融体系将切实回归实体经济。

金融回归实体经济才是改革的根本方向

经济参考报:要克服外植型金融体系的缺陷,从实质上推进外植型金融体系向内生型金融体系的根本转变,您认为,应从哪里入手改革金融体系?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什么?通过什么途径来实现?

王国刚:改革是制度体系和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除了认识差异外,也还有各种各样的取向差别、路径依赖和习惯势力等方面的障碍。从金融改革角度看,扩展实体经济部门的金融选择权,就要金融回归实体经济,这必然从根本上冲击现存的金融体系,给以商业银行为主体、以存贷款为基础的金融运作方式和金融监管方式以严重冲击,从实质上推进外植型金融体系向内生型金融体系的根本转变,因此,是一个艰巨复杂的过程。这一改革的目的在于克服外植型金融体系的种种缺陷,建立中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回归实体经济”的过程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新构造过程。

“回归”的真实含义在于,扩大实体经济部门中实体企业和城乡居民的各自的金融选择权,即把本属于实体企业和城乡居民的金融权力归还给实体经济部门,推进内生性金融的发展。

内生性金融的发展有着两条路径:一是金融机构的路径,即通过实体经济的发展,独立出了专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金融机构;二是金融市场的路径,即实体经济中的实体企业和城乡居民可以直接进入金融市场,以自己的名义发行和交易各种金融产品。在目前中国的金融体制机制条件下,金融回归实体经济的含义,不在于继续鼓励实体企业投资创办多少家金融机构,而在于准许实体企业和城乡居民直接进入金融市场以他们各自的名义发行和交易相关金融产品。内在逻辑是,在各种金融产品的发行和交易基本由金融机构专营的条件下,即便实体企业投资创办了一些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只能延续原有金融机构的业务轨迹,不可能由此增加实体企业的金融选择权;同时,由于不可能所有的实体企业都各自创办金融机构,那么那些无力创办金融机构的绝大多数实体企业依然处于缺乏金融选择权的境地。另一方面,不论实体企业如何创办金融机构,并不直接解决城乡居民的金融选择权扩大的问题,即并不解决资金供给者如何将消费剩余资金通过金融市场投入实体企业的资源配置过程中的问题。由此来看,问题的重心在于如何使得实体企业和城乡居民能够直接进入金融市场。

在完全竞争市场中,价格既不是由卖方决定,也不是由买方决定,而是由买卖双方的三向竞争决定的。在消费剩余资金的金融运作权利有保障的条件下,居民部门的资金将通过每个居民自由选择,或用于购买股票、债券、基金和其他金融产品,或用于存款,由此,在存款利率低廉的条件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流失大量存款资金,这迫使它们按照金融市场的竞争性价格水平进行存款定价。另一方面,实体企业需要的资金可以通过自主地发行债券、股票和其他金融产品从金融市场中获得,也可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获得,由此,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再以高于市场价格的贷款利率向实体企业放贷,就将面临贷款难以放出的风险,这迫使它们按照金融市场的竞争性价格水平进行贷款定价。由此可见,在实体经济部门拥有金融权力的条件下,金融产品的价格体系将在竞争中趋于成熟完善。

债券和股票是标准化金融产品,发行和交易处于公开市场之中,投资者根据公开披露信息监督和用脚投票制约着它们的价格走势,风险由众多的投资者分散性承担;存贷款是非标准化金融产品,通常难以进行连续性交易,对应资金的流量、流向和效应等信息并不公开,风险主要由相关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所以,如果从金融风险承担角度看,合乎逻辑的制度安排是,大量发展债券、股票等金融产品,限制存贷款等金融产品的扩张。但外植性金融体系中的这些金融产品结构正好相反,其制度安排的内在机理是,在由众多实体企业和城乡居民持有债券、股票等金融产品的条件下,行政可控性就大大降低了;反之,通过存贷款机制将实体企业和城乡居民的资金集中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中,政府部门运用行政机制进行掌控就容易多了。由此来看,“金融回归实体经济”的实质是重新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金融资源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因此,它是中国金融改革中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