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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改革大方向:回归实体(2)

经济参考报2014年09月25日08:44分类:人民币动态

核心提示:在公司债券回归直接金融的条件下,择机出台“贷款人条例”,以促进实体企业间的资金借贷市场发展;推进《票据法》修改,增加实体企业的融资性商业票据,提高货币市场对调节实体企业短期资金供求的能力;逐步推进金融租赁机制的发展,准许实体企业根据经营运作的发展要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介入融资租赁市场。在这些条件下,中国的金融体系将切实回归实体经济。

外植型金融体系蕴含双重不公

经济参考报:据我所知,中国的金融体系与西方的金融体系有所不同,首先它产生的条件和环境就比较特殊,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王国刚: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没有金融活动,也谈不上金融体系。中国的金融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初期。当时有五个条件决定了中国选择的将是外部植入型(即外植型)金融体系:第一,在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实体经济部门的企业和居民没有金融权,既不知道何谓金融权,也没有金融意识。第二,受计划经济中审批体制影响,金融机构的设立、金融产品的问世和金融业务规模(甚至金融机构客户)等都需通过严格的行政审批。到1984年,虽然工、农、中、建等银行已经分立,但它们作为专业银行(并非商业银行)各有着政府行政部门安排的特定业务。第三,面对发达国家的成熟的金融市场体系,我们期望能够尽快地缩小与他们的差距,由此,将他们浮在表面上的金融机构格局借鉴学习过来,并没有深入地看到他们沉在水下的实体经济部门的金融权利。第四,在90年代中期之前,企业改革的组织制度、变固定工制度为合同工制度等尚在探讨之中,“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公司制刚刚起步,以资金平衡表为中心的企业财务制度正在向以资产负债表为中心的财务制度转变。在缺乏资产负债理念和制度的条件下,企业不能发行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也就难以有获得金融权力的内在根据。第五,1998年之前,银行信贷依然按照国家计划安排,在信贷规模和信贷投放对象上都有明确的行政取向。虽然已有股票、债券发行,但由国家计划安排,并通过制度规定,这些金融产品只能由金融机构承销运作。实体企业和居民依然缺乏对各种金融产品的最基本选择权。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努力从实体经济外部推进金融的发展,形成了一种外植型金融体系。

经济参考报:与内生性的金融体系相比,外植型金融体系有什么不同?中国的金融体系在计划经济的土壤里外植而来,那么它与计划经济又有什么联系?

王国刚:外植型金融的主要特点表现在八个方面:第一,在金融产品方面,实体经济部门几乎没有选择权。居民消费剩余资金除了存款几乎没有去向,实体企业除了贷款也很少有从金融市场获得资金的其他渠道。金融活动的各项权利成为金融机构的专有权。第二,实体经济内部没有展开金融活动的制度空间。从最初的实体企业间不准借贷资金、到实体企业难以发行商业票据进行短期融资、再到实体企业间不能进行融资租赁等都通过制度规定予以限制。第三,各种证券发行都必须通过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并由金融机构承销,使得实体企业丧失了自主发行各种证券的权利。这些承销证券的金融机构,不仅直接决定着实体企业能否发行证券,而且在证券发行的定价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话语权。第四,直接金融工具成为间接金融工具。实体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几乎完全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债券的资金则来源于城乡居民的消费剩余资金。第五,“存款立行”成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一项基本战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运作主要取决于资金数量的多少和资金供给的可持续性。由此,想方设法获得这些资金就成为各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一个主要竞争方略。第六,金融市场(尤其是货币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成为金融机构彼此之间的交易场所,与实体经济部门没有多少直接关系。第七,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部门成为一个相互依赖的体系,以各种理由限制实体经济部门的金融权要求。在各项金融制度形成过程中,金融监管部门通常需要征求金融机构的意见,但极少有征求实体企业意见的,由此,这些金融制度更多地反映了相关金融机构的利益取向,很难反映实体企业的诉求。第八,各种金融产品创新,与其说来源于实体经济部门的要求,不如说来自于金融机构自身业务拓展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要求。

由此可见,中国金融体系是一个运用行政机制嵌入实体企业和城乡居民之间的架构。它一方面建立在以最低廉的价格充分通过储蓄存款方式吸收城乡居民消费剩余资金的基础上,另一方面,建立在以最贵的价格通过贷款机制从实体企业获得贷款利息的基础上,蕴含着双重不公。这种切断居民与实体企业之间直接金融联系的金融体系,与内生型金融体系有着实质性差别。

[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