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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要关注三种互联网金融风险(2)

经济参考报2014年08月19日09:24分类:投资理财

核心提示: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处于起步阶段,交易监管等各方均持观望态度,但互联网金融实践已生机勃勃,且已出现了一系列违约风险和系统风险,应当引起金融消费者重视。

众筹融资的非法集资风险

2012年10月5日,淘宝上一家名为“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发布,消费者可购买美微会员卡,该卡除了能享受订阅电子杂志的权利,还能拥有美微传媒的原始股份100股,年底投资者还能得到分红。至2013年2月3日,共有1191名会员参加购买,认购总数68万股,共募集10余万元。后被证监会叫停,理由具体为:根据我国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应当经过证券监管部门核准。

2013年5月,证监会将通过淘宝网、微信等向公众转让股权、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行为,定性为一种非法证券活动。

随着这一事件的发酵与争论,众筹模式渐渐为公众所认知。众筹即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目前一般有奖励制、募捐制、股权制、借贷制等形式。众筹一开始只是利用互联网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但现在众筹模式更越来越多地成为一种投融资手段,从而触发相应风险。

众筹融资的法律层面风险,最主要的就是应警惕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风险以及违规发行证券风险。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认定非法集资应同时具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四个条件。而违规发行证券风险主要是众筹模式中有些实践做法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

虽然众筹模式目前在法律层面还有争议,但在审查此种交易的合法合规性时,仍应注重交易内容的实质考量。金融消费者应重点注意的是,应对所要进行的众筹交易本质深入了解,在合同文本中将自身权利义务加以明晰,切实防止上当受骗或权益受损。

网络理财产品的收益风险

2011年7月29日,余额宝在美国的先驱——Paypal货币市场基金宣布关闭。Paypal类似于美国的支付宝,成立于1998年,并于次年就设立了账户余额的货币市场基金。它通过PayPal网站向在线投资者开放,初始及追加投资的最小额均为0.01美元,最高账户余额为10万美元,该货币基金在2000年曾创下5.56%的年收益率。但2002年美国利率大幅下降后,2004年的收益只有1.37%。2007年该基金规模到达顶峰10亿美元,后因收益太低难以为继,最终宣布倒闭。在PayPal关闭货币市场基金前夕,基金收益已经不足以支付各项管理支出,包括投资、监管申报、税收报告、开户人记录保管等。Paypal同时还需倒贴给用户象征性的0.05%收益,加上约相当于0.75%的管理运营费用,近5亿美元的基金规模给Paypal每年造成400万美元以上的亏损。

余额宝实际上类似于Paypal货币市场基金,而货币基金本身风险较小,但即使这样,余额宝这种产品也并非不存在任何风险。

受余额宝启发,各大互联网企业纷纷涉足网络理财领域,甚至存在赔钱赚吆喝的情况,推出类型各异的理财产品。消费者在面对网络理财产品时,尤其是那些不创造新业务模式而仅是将线下业务放到线上来做的产品,应严格警惕类似传统理财产品所具有的风险,依据自身承受风险的能力,来决定购买何种网络理财产品。

随着互联网经济特别是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的技术进一步普及,普惠金融、金融民主化、金融脱媒等理念的盛行,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起来。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处于起步阶段,交易监管等各方均持观望态度,但互联网金融实践已生机勃勃,且已出现了一系列违约风险和系统风险,应当引起金融消费者重视。(殷华)

[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