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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要关注三种互联网金融风险

经济参考报2014年08月19日09:24分类:投资理财

核心提示: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处于起步阶段,交易监管等各方均持观望态度,但互联网金融实践已生机勃勃,且已出现了一系列违约风险和系统风险,应当引起金融消费者重视。

●互联网金融创新衍生出很多金融产品以及服务模式,但对这些产品和模式的法律调整还不到位,有的目前还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状态。

●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法律风险非常繁杂,金融消费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三种模式中的三类主要风险:P2P网贷平台的“跑路”风险,众筹融资的非法集资风险,网络理财产品的收益风险。

互联网金融到底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类型,目前存在哪些风险,金融消费者应当如何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并切实维护自身权益,这些都是我们亟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不久前《取缔余额宝》一文引发了人们关于“余额宝是不是趴在银行身上吸血鬼”的热烈讨论。目前,余额宝规模据称已超过4000多亿元。回顾余额宝的前世今生,这个开启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的神奇产品创造了很多历史上的第一,互联网金融也快速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要善于识别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点

通常意义上讲,互联网金融就是利用移动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新兴金融业态和金融服务模式。余额宝虽然掀开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帷幕,但互联网金融这个词汇早已有之,国内诸多互联网金融模式在英美等国家已经经过了数年实践。比之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更加强调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等精神,更加能体现普惠金融的理念,更加强调用户体验。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具体内涵,目前还存有争议,如有的认为互联网金融应该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互联网理财等,有的认为除了上述内容,还应当把大数据金融、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纳入到互联网金融的大范畴中来。但从实质内容来看,第三方支付在我国发展得已经比较成熟并已实现牌照管理,信息化金融机构实质主要系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互联网金融门户则偏重于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在目前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大浪潮下,P2P网贷、众筹融资以及层出不穷、令人眼花缭乱的互联网理财是其中比较新颖的部分,而这些内容也最和金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从法律意义上讲,互联网金融创新衍生出很多金融产品以及服务模式,但对这些产品和模式的法律调整,目前绝大多数还处于传统法律规制之下。所以,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并且能够清晰识别它的风险点,就显得尤为关键。回归到实践中,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法律风险非常繁杂,金融消费者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三种模式中的三类主要风险。

P2P网贷平台的“跑路”风险

今年1月中旬,深圳中贷信创、杭州国临创投、上海锋逸信投三家P2P平台同时倒闭,涉及上千名投资者。据称,3个平台的实际控制人郑旭东已携款逃往境外。有投资者对待收资金进行了汇总,称有数亿资金被套,资金下落不明。

自2012年以来,淘金贷、优易贷、众贷网等平台相继爆出私自放贷、跑路破产等问题,P2P平台频繁倒闭,整个行业不得不面对“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等现状。虽早有传闻,认为我国“一行三会”等在积极酝酿监管措施,但目前相关法规仍未出台。

P2P网贷在国内又称人人贷,即指个人或法人经由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借贷的金融模式。P2P网贷脱离了传统的金融媒介,通过互联网将借贷双方加以撮合、促成交易,尤其是实现了对一些个人和小微企业碎片化金融需求的满足,是当下普惠金融理念的直接体现。

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P2P网贷平台一般会许诺较高的回报率,这在目前我国投资渠道有限的情况下,无疑具有很强诱惑力。但P2P网贷行业目前处于野蛮生长状态,虽然从事的是金融业务,但并未对其有实质性的金融监管。这就需要广大民众在P2P网贷平台上交易时,仔细审查平台的性质与资质,如:平台交易是否具有相应担保、平台交易的历史记录、平台本身的资信情况,是纯平台模式还是债权转让模式,是否该平台的交易模式已触及企业违规放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法律底线。切莫一味地追求高收益,而盲目放款,否则将很有可能血本无归。

[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