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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金融交易可兑换时机尚未成熟(3)

中国证券报2014年02月24日16:15分类:人民币动态

核心提示:“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强调的是完善和健全中国境内金融产品价格体系,这是实现金融交易可兑换的又一前提条件。

三、实行负面清单基础上的金融监管

《决定》强调指出,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现代金融市场是一个法制条件的金融市场,它离不开金融监管。对中国境内金融市场而言,金融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等的转型,是实现金融交易可兑换的一个重要市场条件。要实行负面清单基础上的金融监管,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变正面清单思维为负面清单思维。长期来,中国境内的金融监管以正面清单为基本规范。正面清单监管的基本含义是,只有法律和相关制度规定准许做的事才是合法的,否则,均为不合法。由于在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可做之事和禁止之事之外有着大量的空间,所以,监管部门就有了对应的监管运作空间。在正面清单思维中,金融监管部门形成“唯我独尊”、“我即为法”等一系列思维习惯。与此不同,负面清单要求实行“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思维方式,监管部门的行为限定在依法行事和打击违法活动范围内,由此,要求改变正面清单中所形成的监管随意性。要转变这种思维方式并将负面清单基础上的监管落到实处,并非一朝一日所能实现,其中,包含着众多的磨合。

第二,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长期正面清单监管方式中,中国境内金融监管部门形成了一系列与审批制相对应的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中存在着大量与负面清单不一致不协调的条款、内容、程序和处罚规则,需要逐一厘清。另一方面,在清理正面清单各项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对负面清单的条款、内容和程序等进行深入研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负面清单的制度体系。这些工作并非短期所能完成。

第三,金融市场的各方面参与者适应负面清单监管。负面清单监管,要求介入金融市场的各类参与者自己承担金融投资活动的各种后果,不再寻求监管部门的特殊政策和特例支持。由此,在形成负面清单监管中,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各项金融活动的真实性审查、市场公平待遇和风险自担等成为这些金融市场参与者必须习惯和认真对待的问题;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之外领域、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运作方式创新等的变化也是市场参与者需要予以适应的。另一方面,有进入就有退出,金融市场同样贯彻着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由此,金融机构和其他的市场参与者(如资信评级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等)的违法处罚力度就需加大,破产清算也需落到实处。这一系列变化对金融市场参与者来说,客观上有一个逐步适应所需的时间。

毫无疑问,在从正面清单监管转变为负面清单监管尚未充分实现之前,中国境内的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市场参与者并未做好按照市场机制决定金融资源配置方面的准备,要实现金融交易可兑换的市场条件并不成熟。

由上不难看出,金融交易可兑换要求中国境内的金融市场条件达到与国际金融市场相近的条件。从中国境内目前的金融市场状况看,这些条件并不成熟,因此,还需要深化各方面的改革,花费相当一段时间的努力。在相关市场条件趋于成熟之前,贸然推行金融交易可兑换,不仅难以达到预期目的,而且可能引致预期之外的种种风险,眼下的关键问题不在于急忙实现金融交易可兑换,而在于为实现金融交易可兑换创造各种必要的条件,使金融交易可兑换水到渠成。

[责任编辑: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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