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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支持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5年12月11日14:42分类:人民币动态

核心提示:央行11日发布金融支持广东、福建、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指导意见称,对在自贸区内注册的、负面清单外的境内机构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研究在自贸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内个人按规定开展各类人民币境外投资。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央行11日发布金融支持广东、福建、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指导意见称,对在自贸区内注册的、负面清单外的境内机构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研究在自贸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内个人按规定开展各类人民币境外投资。

意见指出,在上述三各自贸区内的境内机构按照每个机构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过规定限额(暂定等值1000万美元,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自主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限额内实行自由结售汇。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应在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开立资本项目——投融资账户,办理限额内可兑换相关业务。

在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方面,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借用外债采取比例自律管理,允许区内机构在净资产的一定倍数(暂定1倍,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内借用外债,企业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并支持银行发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

在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上,央行支持天津和福建自贸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资金可根据需要调回区内使用。自贸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同时,支持两地自贸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人民币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

央行在关于金融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中称,支持区内个人从港澳地区借入人民币资金,用于在区内购买不动产等支出。支持港澳地区个人在区内购买人民币理财产品;研究区内个人以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集合投资等境外投资;支持要素市场设立跨境电子交易和资金结算平台等。

央行支持广东自贸区金融机构和企业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并按规定使用,并鼓励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企业境外项目的人民币信贷投放。

此外,支持港澳地区机构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业务,募集区内人民币资金投资香港资本市场。支持港澳地区机构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业务,参与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

央行在关于金融支持福建自贸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强调,支持自贸试验区在海峡两岸金融合作中发挥先行先试作用。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为境外企业和个人开立新台币账户,允许金融机构与台湾地区银行之间开立新台币同业往来账户办理多种形式结算业务,试点新台币区域性银行间市场交易。

央行允许福建自贸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台湾地区金融同业按一定比例跨境拆入人民币短期借款,向台湾地区金融同业跨境拆出短期人民币资金。

央行在关于金融支持天津自贸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积极争取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京津冀协同发展基金、京津冀产业结构调整基金。允许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资金投资自贸试验区内用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金。

央行允许天津自贸区金融机构和企业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但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理财产品、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自贸试验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规定向境外同业跨境拆出短期人民币资金。

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责任编辑:陈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