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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细则”发布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4年02月24日08:21分类:人民币动态

核心提示:细则规定,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但数额不得超过实缴资本倍数乘以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其中区内企业的实缴资本倍数为1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实缴资本倍数为1.5倍,且借用期限必须超过1年。区内借款企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在上海地区的银行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并且只能用于区内或境外,包括区内生产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等。

新华社记者姚玉洁 有之炘

上海(CNFIN.COM / XINHUA08.COM)--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21日发布了《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进一步简化了试验区内经常和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使用流程,并对人民币境外借款、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等作出了具体规范。

此前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第十五条曾提出: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借用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此次公布的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人民币境外借款的期限,以及不同借款主体的境外借款规模。

细则规定,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但数额不得超过实缴资本倍数乘以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其中区内企业的实缴资本倍数为1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实缴资本倍数为1.5倍,且借用期限必须超过1年。区内借款企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在上海地区的银行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并且只能用于区内或境外,包括区内生产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等。区内银行借款资金则必须进入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

细则深化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支持上海总部经济发展的精神。上海自贸区内企业可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的成员企业,除集团内企业之外,可拓展至与集团内企业存在供应链关系的、有密切贸易往来的集团外企业。

细则还对推动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在区内提供跨境人民币交易服务作出了相关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央行将在自贸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过程中加强风险防范和宏观审慎管理。细则明确,央行上海总部将与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根据全国信贷调控需要,对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规模,通过设定和调整宏观审慎政策参数进行调控;上海地区银行、区内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在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及提供相关金融服务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逃税义务和职责。 

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屠光绍说:“上海自贸区人民币跨境使用的扩大,将加速人民币国际化,这是中国金融改革部署中带有全局意义的内容,也有助于上海成为全球性人民币产品定价和清算中心。”(完)

[责任编辑:陈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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