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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明确区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用上限

人民网2014年02月21日17:50分类:人民币动态

核心提示:央行上海总部日前发布的《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适用的通知》明确,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但数额不得超过实缴资本倍数乘以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其中区内企业的实缴资本倍数为1倍,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实缴资本倍数为1.5倍。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市金融办、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今日召开自贸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业务推进会。会议宣布了央行上海总部日前发布的《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适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重点内容。在深化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方面,《通知》明确了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的上限。

《通知》明确,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但数额不得超过实缴资本倍数乘以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其中区内企业的实缴资本倍数为1倍,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实缴资本倍数为1.5倍。区内银行借款资金须进入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

《通知》规定,区内企业可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的成员企业,除集团内企业外,可拓展至与集团内企业存在的供应链关系的、有密切贸易往来的集团外企业。

《通知》称,对于真实跨境电子商务,鼓励上海地区的银行与区内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合作,或者直接向区内跨境电子商务运营机构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章斐然 魏倩)

[责任编辑: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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