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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上海总部就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网站2014年02月19日10:15分类:中国央行

上海总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

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问:《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跨境贸易结算对我国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开放将产生新的推动作用。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明确,通过在试验区内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力图在更高层次上提升金融服务质量,提高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支付机构参与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作为新金融业态的一种形式,其可在区内通过开展增值服务、综合支付服务方案、境内外综合银行卡收单等创新业务,有利于外向型企业资金管理能力的提高,贸易条件的改善和竞争能力的增强,有利于进一步满足我国境内居民在海外购物的需求,对培育金融国际化功能与拓展金融创新空间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推进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规范和促进上海市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制定了《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复同意并授权上海总部颁布。

问:此次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出台的《实施意见》中,有何具体目标?

答: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的主要目标是“风险可控、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风险可控”,主要体现在:从事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应有健全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只能办理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并建立健全和执行身份识别制度;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以来,合规经营,风险控制能力较强,最近两年未发生严重违规情况;备付金银行为支付机构办理完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之后,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将相关信息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进行相应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主要体现在:在稳步推进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过程中,为总行尽快建立法治的、全国统一的跨境支付监管思路和规则提供实践经验,实现可复制、可推广。

问:哪些支付机构可以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

答:上海市注册成立的支付机构,包括在试验区内注册成立和试验区外、上海市内注册成立的支付机构,以及上海市以外地区注册成立的支付机构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分公司(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可以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以上支付机构均需有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

问: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有哪些风险管理措施?

答:《实施意见》要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应严格遵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及人民银行其他相关客户备付金监管要求执行,并要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风险评级管理、风险准备金与交易赔付、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交易信息申报等制度。

[责任编辑: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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