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发布】央行: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 防范外包机构挪用资金等风险

新华财经北京10月13日电 据人民银行官网13日消息,为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维护支付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具体来看,针对银行卡受理终端方面,《通知》围绕银行卡受理终端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收单机构建立终端序列号与收单机构代码、特约商户编码、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银行卡受理终端布放地理位置等五要素关联对应关系,并确保该关联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围绕上述要求,立足支付市场主体不同职责,建立多层次规范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多方共治的管理体系。

一方面,秉承“谁的终端谁负责”,压实收单机构关于收单业务的主体责任。收单机构应建立终端序列号与五要素关联对应关系,受理终端使用期间变更任一要素的,应重新履行相关审核手续。收单机构应采用具备密码识别技术的银行卡受理终端,确保终端发起交易可被准确追溯。

另一方面,秉承“谁的网络谁负责”,压实清算机构关于本网络秩序的维护责任。清算机构应组织成员机构对本网络入网终端进行全面梳理、评估,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的终端按照风险评级限期清退或升级改造。同时,建立入网银行卡受理终端注册管理平台,会同成员收单机构在终端入网、变更、监测、退出等环节,对终端序列号与五要素关联对应关系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一旦监测发现相关要素与原绑定关系不一致的,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应采取风险核查与处置措施,有效防范“移机”“套码”等风险。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考虑到同一终端可能入网多家清算机构,为避免重复建设,清算机构可自建或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建立管理平台,但其主体责任不因委托关系而转移。被委托机构范围包括其他清算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具体对象及模式由清算机构自主确定。

针对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方面,《通知》遵循同类业务同等标准的原则,结合条码支付受理终端与传统银行卡受理终端的异同点,对特约商户的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实施分类管理。对于与传统银行卡受理终端类似,可采集主要支付信息、参与发起支付指令的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如卡码复合智能终端等,执行与银行卡受理终端同等的监管要求。对于仅具备条码读取或展示功能、不参与发起支付指令的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如扫码枪或盒子、显码设备、静态码牌等,考虑条码支付的普惠性,要求通过建立商户与收单核心要素对应关联关系、加强监测手段等方式强化风险防控。

此外,对于不具备定位功能的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要求通过付款人的交易位置或其他关于移动终端实际位置的推算方式进行终端交易位置监测,防范终端滥用风险。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实施前述监测需收单侧、账户侧机构进行合作衔接,要求由清算机构会同收单侧、账户侧成员机构建立终端位置联合监测标准和规则,在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必要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共同确定核验频率、标准、模式等操作路径。

针对个人收款条码的规范方面,为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更好发挥收款条码的普惠性、便利性,《通知》提出以下针对性要求。一是对具有明显经营特征的个人收款条码用户参照特约商户管理,要求为此类个人用户提供商户收款条码,提升对个人经营者的收单服务质量。

二是要求个人静态收款条码原则上禁止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确有必要的实行白名单管理,以防止个人静态收款条码被出售、出租、出借用于搭建赌博活动线上充值通道。

三是对通过截屏、下载等方式保存的个人动态收款条码参照执行个人静态收款条码有关要求,以防止不法分子借助个人动态收款条码规避政策要求。

四是要求审慎确定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白名单准入条件与规模、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的有效期、使用次数和交易限额,防范白名单滥用风险。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确保个人收款条码相关要求有效落地、业务平稳过渡,《通知》设置了过渡期,要求支付服务主体全面、充分评估客户正常支付需求,制定配套服务解决方案,做好客户引导和服务工作,确保服务成本不升、质量不降。

针对特约商户的管理方面,《通知》秉承“谁的商户谁负责”,收单机构作为特约商户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加强对特约商户经营活动合法性、申请收单服务真实意愿的实质性审核,落实对特约商户的持续性管理义务,并进一步明确了商户身份审核方式:对于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要求收单机构应现场核实商户身份;对于网络特约商户、无固定经营场所实体特约商户,考虑到其现场核实难度大、成本高,要求收单机构原则上通过人工或智能客服同步视频等方式核实商户身份。

同时,《通知》立足“谁的网络谁负责”,要求清算机构建立入网特约商户信息平台,并遵循最小必要原则采集特约商户核心入网信息,对成员机构接入本网络的特约商户的真实性、安全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必要审慎管理,对成员机构与入网特约商户、支付受理终端的关联关系和收单交易风险进行持续监测。清算机构收集和使用的商户信息限于上述特定目的范围,不得过度收集或使用信息。

总体来看,《通知》对消费者和小微商户将产生重要影响。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通知》总体上有助于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方面,《通知》从多主体、多维度进一步规范支付受理终端与特约商户管理,有利于防范不法分子通过改造支付受理终端、申请虚假商户等手段盗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甚至盗用账户资金;另一方面,《通知》要求清算机构完善支付业务报文规则,支持本机构成员机构满足客户必要合理的交易信息查询需求,有利于提升银行、支付机构的对账单、交易信息查询等服务质量,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减少相关纠纷和投诉。

长远来看,《通知》关于规范个人收款码的相关要求将进一步提升对个人经营者和小微商户的收单服务质量。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收款码用户,《通知》要求收单机构参照特约商户管理。个人经营者和小微商户配合收单机构完成商户入网程序之后,收单机构应当按照商户服务标准提供支付服务,按规定建立商户与收单结算账户等要素信息关联对应关系,这有助于从源头防范外包机构挪用资金、大商户“二清”等风险,有助于更好地保障个人经营者和小微商户的资金安全和服务体验。

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

编辑:翟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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