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发布】央行就黄金租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仅两类机构可提供黄金账户服务

新华财经北京9月30日电 据人民银行官网30日消息,为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黄金租借业务,维护黄金市场秩序,防范黄金市场风险,人民银行起草了《黄金租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对黄金租借业务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规范对象。根据《办法》,黄金租借业务是指一方通过黄金账户将黄金借给另一方,并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费率(利率或者租赁费率),收回等量黄金或者等值货币资金及孳息的行为。

二是明确黄金租借业务账户服务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提供,其他机构不得为黄金租借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央行在《办法》的起草说明中指出,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黄金有货币属性,同时与当前黄金租借业务的登记托管体系相一致。

三是金融机构之间的黄金租借业务是以黄金为标的开展的同业业务,因此《办法》明确,金融机构之间的黄金租借业务,比照同业借款或者同业存款进行管理

为使黄金租借业务更好地服务产金用金企业,《办法》规定只有一些生产黄金的企业如进行黄金精炼的企业、以及在生产中需要使用黄金的企业,才能借入黄金

四是为使金融机构加强对黄金租借业务的风险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将自身开展的黄金租借业务纳入资产负债表进行管理。为保证委托人的资产安全及合法权益,《办法》规定资产管理人对运用受托黄金资产开展的黄金租借业务,应当与其自营业务分账管理,单独核算

五是明确上海黄金交易所可以为黄金租借业务提供黄金实物登记托管、黄金过户等服务,要求其在提供这些服务时,应当保证所托管的黄金实物品质、重量等与黄金账户中记载的要素相一致。这是为了与当前上海黄金交易所为黄金租借业务提供实物登记托管等服务的实际相一致。

六是按照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同时为履行好监督管理黄金市场的法定职责,《办法》明确对黄金租借业务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七是明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建立黄金租借业务信息共享机制,目的是为了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对这一业务的沟通协商,同时利于各部门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

八是明确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黄金租借业务应当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做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黄金具有货币属性,同时也利于金融机构防范风险。

编辑:翟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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