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发布】三部门完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规定

新华财经北京3月31日电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起草了《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自3月31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包括总则、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五十二条。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以及银行理财子公司等。

总体来看,《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识别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尽职调查措施。金融机构在与客户业务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措施。

在核心章节“客户尽职调查”中,《办法》分设“一般规定”和“其他规定”两节,明确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中的一般性规定和特殊情形规定。

具体来看,在“一般规定”中,《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遵循大额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财产保险合同和短期保障型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识别并核实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等。

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以开立支付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包括购买记名预付卡或者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提供网络服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网上销售的金融产品提供支付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

此外,《办法》还将风险为本要求贯穿始终,明确金融机构应采取的强化尽职调查措施:一是提高客户信息的审查和更新频率;二是获取业务关系和交易目的、资金来源和用途的相关信息;三是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四是与客户建立、维持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办理业务,需要获得高级管理层的批准;五是加强对客户及其交易的监测分析。

当金融机构无法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应当拒绝建立业务关系,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或者拒绝交易,或者终止已经建立的业务关系,并根据情形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而在“其他规定”方面,《办法》指明了一些特殊情形,如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确定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是否为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外国政要或者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如客户或者其受益所有人为上述人员,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与其建立业务关系或者维持业务关系还应当获得高级管理层批准,并对客户及其交易采取强化的持续监测措施。

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核实汇款人信息。金融机构通过境外第三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应当充分考虑第三方所在国家(地区)的风险状况,不得依靠来自高风险国家(地区)的第三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等。

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如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等。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在明确了惩罚措施。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采取或者建议银保监会和证监会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等。

附: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pdf


编辑:刘润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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