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交易中心拟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主经纪业务

新华财经北京5月30日电  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满足外汇市场主体多层次交易需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拟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主经纪业务。具体安排如下:

一、 业务概述

银行间外汇市场主经纪业务指主经纪客户通过交易中心系统主经纪功能,以主经纪商的授信和/或名义与交易对手方达成交易。一笔主经纪交易达成后,系统自动拆分成两笔交易:一笔为主经纪商与交易对手方之间交易,一笔为主经纪商与客户之间背对背交易(back-to-back)。

二、 业务安排

(一)业务范围

主经纪业务支持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及外币对市场交易。其中,人民币外汇市场主经纪业务暂仅适用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模式(CIBM Direct)的外汇风险管理。

(二)参与主体

1.主经纪商。主经纪商应满足有效对手方数量、双边授信额度充足、交易活跃度高、风险管理制度健全等条件。境内人民币外汇市场做市商可向交易中心备案成为人民币外汇主经纪商;外币对市场做市商和会员可向交易中心备案成为外币对主经纪商。

2.主经纪客户。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模式(CIBM Direct)下,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等相关监管规定的境外投资者,可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境外非银行类会员和选择主经纪业务入市的境外银行类会员需向交易中心备案成为主经纪客户;银行间外币对市场做市商和会员可向交易中心备案成为主经纪客户。

(三)交易品种与交易模式

1.人民币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市场主经纪客户可在询价交易(RFQ)等模式下,以交易发起方(Taker)身份,开展基于银行间债券投资相关风险对冲的远期、掉期等外汇衍生品交易。

2.外币对市场。外币对市场主经纪客户可在撮合(ODM)及询价交易(包括RFQ和ESP)等模式下,以交易报价方(Maker)或交易发起方(Taker)身份参与外币对即期和远期、掉期等衍生品交易。

(四)规则与协议

主经纪商、主经纪客户通过交易中心系统开展主经纪业务应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主经纪业务指引(试行)》(见附件1)以及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规则、会员协议等。

主经纪商与主经纪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遵循双方签署的主经纪协议等。

(五)收费安排

使用交易中心主经纪功能的主经纪商须交纳1万元人民币/月的主经纪服务费。

三、 业务与系统准备

(一)业务备案

有意愿担任主经纪商或主经纪客户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包括人民币外汇市场和外币对市场)做市商或会员,完成双边主经纪协议签署后,可向交易中心提交《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主经纪业务备案表》(见附件2),并同时提交主经纪协议副本备案。

其中,有意愿成为主经纪客户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应依据《关于落实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安排的公告(中汇交公告〔2020〕7号)及交易中心相关入市规定,申请成为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会员。

(二)系统准备

1.接口改造。交易中心向需使用CSTP接口的主经纪商发送CSTP接口改造指引,主经纪商完成接口改造后向交易中心申请测试及验收。

2.权限配置。主经纪商根据其与主经纪客户签署的主经纪协议条款内容,向交易中心提交《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主经纪业务参数配置申请表》(见附件3),交易中心将据此完成业务范围及权限配置。

3.业务上线。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后,主经纪商及主经纪客户可与交易中心协商确定上线日期。

编辑:马萌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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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