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外资金融机构10亿美元门槛限制!中国信托业对外开放又进一大步

新华财经北京4月14日电 据中国银保监会官网14日消息,银保监会就《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计7章77条,银保监会表示,本次修订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规范明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准入标准,强化与其他监管政策和指导意见等有效衔接;

二是落实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三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许可流程程序,简化申请材料;

四是强化监管导向,匹配行业发展实际,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引导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助推信托业转型发展。

“现在开始敲黑板划重点,信托公司设立条件、业务范围、业务品种......”

关于信托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设立信托公司法人机构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重点注意以下条件:

u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如取得控股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40%;

u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额);如取得控股权,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u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其个别财务报表口径的净资产规模;

u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经银保监会批准并购重组的除外);

u承诺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以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银保监会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措施等特殊情形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重点注意以下条件:

u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其个别财务报表口径的净资产规模;

u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经银保监会批准并购重组的除外);

u承诺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以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银保监会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措施等特殊情形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信托公司可申请开办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包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等。

信托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应注意以下条件:

l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最近2年年末按要求提足全部准备金后,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信托公司申请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注意以下条件:

l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l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l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的开展外汇业务的经历。

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应注意以下条件:

l具有接受相关期货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从事相关期货交易1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分析和管理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期货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直接参与期货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经验,且无不良记录;

l具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l申请开办以投机为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应当已开展套期保值或套利业务一年以上。

信托公司开办股指期货信托业务,注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l具备可靠、稳定、高效的股指期货交易管理系统及股指期货估值系统,能够满足股指期货交易及估值的需要;

l具备风险控制系统和风险控制模块,能够实现对股指期货交易的实时监控;

l将股指期货交易系统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l信托公司与其合作的期货公司信息系统至少铺设一条专线连接,并建立备份通道。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注意遵守以下规定:

l不得投资于关联方,但按规定事前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的除外;

l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被投资企业,不得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

l持有被投资企业不得超过5年;

l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和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等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20%,经银保监会批准的除外。

信托公司的筹建

第一步:筹建信托公司的申请,由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步:信托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信托公司的开业

第一步:应当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第二步: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信托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注意->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编辑:胡玉婷

 

声明:新华财经为新华社承建的国家金融信息平台。任何情况下,本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均不构成投资建议。

新华社民族品牌工程:服务民族企业,助力中国品牌

新华社品族品牌工程

[责任编辑:陈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