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口径跨境融资政策的有效传导

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2019年05月06日14:58分类:人民币动态

丁洁

2016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201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又下发了《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9号文”),提高了企业的跨境融资杠杆率,简化了融资手续,进一步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全口径跨境融资政策的特点

(一)资金使用效率高。国内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审批时间长,有时还需进行实物评估、担保抵押等手续,甚至有些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后,还会要求企业将部分贷款存回银行,企业实际使用的只是部分贷款,但却要支付全部贷款的利息。而企业向境外机构借债一般进行信用抵押,审批程序简单快捷,资金到位率高,且以实际提款额计息,资金全部由企业支配使用,提高了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

(二)自由选择权大。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向境外金融机构、企业、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借用本外币外债,自由选择余地较大,还款方式等也由双方协商决定,较为灵活多元。

(三)可享受外债结汇政策红利。国内外汇贷款利率虽较低,但除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外,其他流动贷款资金不得结汇,而外债可以结汇,满足了企业对人民币的需求。

执行全口径跨境融资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对新政策的内涵把握不到位。在涉外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许多没有开办外汇业务的企业,对外汇政策了解较少,更不知道如何理解、运用相关政策。对于出台的“9号文”,辖区多数企业财务人员包括负责人对具体条款理解不到位,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扣减后的中长期外债余额等计算公式更是理解困难,甚至认为跨境融资相对于境内银行融资手续更繁琐,对政策缺乏了解、对操作流程不熟悉,限制了企业的融资行为。

(二)跨境融资诈骗仍需警惕。部分企业为了获得融资,已支付了高额的财产公证、资产评估、中介费等前期费用,但目前融资资金分文未到,还出现遭受不法分子欺诈的情况。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需求量大,本地银行贷款额度较小且难度较大,加之缺乏专业人员,容易受到低成本、低风险境外融资宣传的误导。二是中介机构从中诱惑。企业境外融资大多是通过所谓“中间人”的介绍,中介机构热衷介入企业融资,并且当企业在办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及备案手续遇阻时,积极为企业重新谋划融资渠道,从态度和行动上先入为主,使企业在融资需求迫切的前提下,有时会忽视外汇局的风险提示,而过分信任资金提供方的能力。

(三)融资合同签约存在风险。主要表现为合同部分条款存在明显瑕疵。如有的合同要求借债必须有担保,而合同中以境内个人为担保人,这明显与现行担保政策不符,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下发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个人不能单独作为担保人;有的利用房地产企业急需融资的情况签订合同,而实际上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采取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有的以境内公司股权质押方式,以个人名义与境外机构签订合同,不符合《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无法办理签约登记手续。

(四)异常资金监管有空白。全口径跨境融资政策对境外债权人并无特定要求,这就使得无法合规回流的境外资金借道流动有机可乘。此外,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内控和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外债资金可能会被用于一些投机性交易,或是一些市场敏感且存在争议的业务,引发监管套利行为。

相关建议

(一)加大窗口指导力度,确保政策全面传导。一是创新培训方式,改进培训内容,促使外汇服务更加贴近企业的实际需求。通过举办外汇政策知识“进社区”“进企业”宣传活动、以产品推介会、案例讲解等形式,将宣传面覆盖辐射到信息相对闭塞、政策法规知识了解相对较少的县域及中小微民营企业,使政策宣传更加接“地气”,让“高大上”的数学统计公式为企业所理解和接受,确保外汇最新政策顺利贯彻落实。二是联合财政、税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相关人员开展外汇、财务、金融、法律、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业人员综合素质,帮助企业管理者和财务人员强化外债风险管理意识,审慎选择融资工具。无论在人才、信息上,还是在风险控制上,银行都拥有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企业在开展业务时,要主动加强与银行的联系沟通,认真听取银行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措施,以便得到更多的金融服务和支持。

(二)建立风险提示机制,把好政策关口。一是利用典型案例,向企业“面对面”讲解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跨境融资诈骗行为的基本特征等内容,提高企业对类似跨境融资诈骗行为的警惕性。二是业务办理中,外汇管理部门或者银行如果对企业融资合同的内容存有质疑,应对债务人进行风险提示,提醒企业通过有效渠道核实相关情况,最大程度降低债务人风险,防范或避免企业上当受骗。三是建议将中介机构和境外融资机构纳入跨境融资主体监管体系,进一步有效提高跨境融资真实性审核,并对有欺诈前科的中介机构,由商务、公安、工商、外汇等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切实发挥跨部门监管效能。

(三)加强异常资金监管。一是建立大数据监管机制,打通人民币外币资金监管通道,实现对跨境融资资金使用的穿透式监管,抑制异常资金借道流动。二是建立区域性跨境融资风险防范机制,及时监测评估境内外金融环境变化、汇率利率波动对跨境融资资金流动的影响,做好外债结构性风险防范。

(作者系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课题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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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