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期货日报2018年10月22日09:29分类:投资理财

保监会19日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将不再设置销售起点,可以直接投资股票,同时不强制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商业银行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时机基本成熟。由独立法人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将其与银行信贷、自营交易、证券投行和保险等金融业务相对分离,为国际通行实践。根据监管要求,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已完成理财事业部改革,在产品销售、投资管理、风险管理、IT系统建设、会计核算等方面相对独立运作,为设立子公司奠定了基础。

办法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包括:一是机构性质和业务范围。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为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不允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二是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股权结构上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引入国际先进的专业经验和管理机制。三是注册资本和其他准入条件。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

为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办法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同时不再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在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并遵守关于营业场所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同时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

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办法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风险管理方面,办法要求理财子公司计提风险准备金,遵守净资本相关要求;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等。此外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流动性、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战略规划和自身条件,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同时,理财子公司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效防止经营风险向母行传染。

银保监会称,制定该办法是银保监会落实“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优化组织管理体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促进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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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延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