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发布新版对外金融业务统计办法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7年12月01日10:02分类:人民币动态

中国金融信息网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11月30日公告,为了规范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报送,日前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汇综发〔2017〕106号印发)。其中,交易型业务的统计要求明显提升,包括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产品等都在统计之列。

对比新旧版本指引的目录来看,需要填写的交易型业务需统计内容更为细化,其中包括:交易产品境外发行人所属行业和部门、金融衍生产品及雇员认股权、托管业务、境内机构境外理财等。

而近两年出来的新业务也被涵盖在内,包括基金互认、跨国公司集中运营和资金池。此外,该最新版的统计申报里,还要求填写境内机构购买境外不动产、境内机构租用非居民境内不动产等项目。

在新版的申报总体原则中,对新业务都有详尽的说明。仅申报主体,就有多项补充,如一是通过中央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等境内登记结算类机构进行跨境投资业务登记、清算的“港股通”“沪股通”“深股通”“债券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等业务。

二是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等指定托管渠道进行且占用相应投资额度的业务,由境内托管机构集中申报。

三是涉外基金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互认业务,由境内基金管理人或代理人报送。

四是对于以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身份投资且在境内有指定托管机构的,由境内托管机构集中申报。

对于通过银联渠道清算的银行卡跨境刷卡消费及提现业务,由中国银联卡组织负责申报。

新版统计申报并对交易业务做出说明,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或服务贸易,股息(红利)、利息收支,股息(红利)再投资,转移支付和转移定价,债务减免,双方协议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商定债权债务条款,跨境设立分支机构、子机构,金融产品买卖(含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买卖,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债务工具提款、还本、到期和展期,各类应收、应付、预收和预付,购买保险、支付保费或保险索赔及赔付,寿险或养老金给付等。

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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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