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同业存单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7年08月31日17:14分类:中国央行

核心提示:自2017年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同业存单,此前已发行的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可继续存续至到期。

中国金融信息网讯 央行31日发布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2号)称,自2017年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同业存单,此前已发行的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可继续存续至到期。

公告显示,为引导同业存单市场规范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公布)第八条“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的内容修改为“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可按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息,并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2017年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同业存单,此前已发行的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可继续存续至到期。

伴随大量同业存单的发行,银行在三季度季中、季末不得不面临大量同业存单到期的压力。据统计,8月同业存单到期1.6万亿元,9月同业存单到期2.3万亿元,同业存单发行以来最大的到期量汹涌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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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