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民币 > 人民币动态 > 债券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境外投资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币或外汇

债券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境外投资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币或外汇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7年06月01日20:34分类:人民币动态

核心提示:“北向通”投资标的为银行间债市所有券种。境外投资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币或外汇投资。使用外汇投资的,在其投资的债券到期或卖出后,原则上应兑换回外汇。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结算行办理“北向通”下的外汇风险对冲业务。“北向通”下的资金兑换纳入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央行5月31日就《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意见稿提到,“北向通”投资标的为银行间债市所有券种。境外投资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币或外汇投资。使用外汇投资的,在其投资的债券到期或卖出后,原则上应兑换回外汇。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结算行办理“北向通”下的外汇风险对冲业务。“北向通”下的资金兑换纳入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央行、外管局等将防范利用“北向通”进行违法违规套利套汇等活动。

该暂行办法意见稿适用于“北向通”。“北向通”是指香港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境外投资者(简称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

根据征求意见稿,符合人民银行要求的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北向通”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标的债券为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种。人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和其他机构可代境外投资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北向通”没有投资额度限制。

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香港地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简称境外托管机构),应在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简称境内托管机构)开立名义持有人帐户,用于记载名义持有的全部债券余额。

境内托管机构应当通过自身债券业务系统与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人民币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统称支付系统)之间的连接,为在其开立债券帐户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和境外托管机构提供券款对付结算服务。

境内托管机构或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跨境人民币收支信息。

境外投资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币或外汇投资。使用外汇投资的,可通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及香港地区经批准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以下统称香港结算行)办理外汇资金兑换。香港结算行由此所产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使用外汇投资的,在其投资的债券到期或卖出后,原则上应兑换回外汇。

使用外汇投资的,债券持有人应在一家香港结算行开立人民币资金帐户,专门用于办理“北向通”下的资金汇兑和结算业务。

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结算行办理“北向通”下的外汇风险对冲业务。香港结算行由此所产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北向通”下的资金兑换纳入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香港结算行应遵守人民币购售业务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管理、真实性审核、信息统计和报送等义务,并对债券持有人的自有人民币和购售人民币以适当方式进行分帐。

香港结算行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头寸时,应确保与其相关的境外投资者在本机构资金兑换和外汇风险对冲,是基于“北向通”下的真实合理需求。

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北向通”下人民币购售业务、资金汇出入、外汇风险对冲、信息统计报送等实施监督管理,并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跨境监管合作,防范利用“北向通”进行违法违规套利套汇等活动。人民银行及相关监管部门有权及时调取“北向通”境外投资者数据。

附: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

[责任编辑:陈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