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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企业杠杆率翻倍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7年01月23日11:32分类:中国央行

核心提示:央行下发《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企业跨境融资杠杆率由原先的1调整到2,即企业可融资额度扩大了一倍。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中国人民币银行日前下发《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企业跨境融资杠杆率由原先的1调整到2,即企业可融资额度扩大了一倍。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跨境融资杠杆率维持为1倍,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跨境融资杠杆率维持为0.8倍。

通知进一步明确,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本外币被动负债、QFII和RQFII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托管资金和存放在金融机构托管帐户的熊猫债募集资金等,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通知称,为进一步扩大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空间,便利境内机构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对政策框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通知中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此外,将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下同)境内分行纳入本通知适用范围,除特殊说明外,相关政策安排比照境内法人外资银行办理。

通知显示,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和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文)同时废止。

2016年4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称,决定自2016年5月3日起,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对金融机构和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而是由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附:中国人民币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pdf

[责任编辑:陈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