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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凸显引监管关注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6年11月23日16:18分类:人民币动态

核心提示:保监会近日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旨在提高离岸再保险交易安全性,防范离岸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

新华社记者谭谟晓

北京11月23日(CNFIN.COM / XINHUA08.COM)--记者23日获悉,保监会近日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旨在提高离岸再保险交易安全性,防范离岸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参与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离岸再保险人不断增多,我国离岸再保险分出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由于离岸再保险人具有分布广、境内无机构、无法直接监管、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信用风险逐步凸显。

征求意见稿明确,监管部门认可的担保形式包括存款资金、备用信用证和其他保监会认可的担保措施,担保措施的覆盖范围是境内再保险分出人对离岸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敞口,即应收分保款项和应收分保准备金。

关于存款资金担保,征求意见稿要求存款资金应存放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并规定在再保险合同没有结清的情况下,存款资金自存入再保险分出人的银行账户之日起,一年之内不能转回离岸再保险人银行账户。

关于备用信用证担保,征求意见稿要求备用信用证应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清洁的、不受备用信用证以外的任何条件限制,其索赔和偿付应在中国境内进行。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备用信用证通常作为交易对手违约时受益人申请偿付的工具,对备用信用证提出相关要求是为了确保在离岸再保险人不能履行再保险责任时,境内再保险分出人能够及时对备用信用证进行索赔,避免离岸再保险人或备用信用证开证机构以各种理由对抗境内再保险分出人的索赔申请。(完)

[责任编辑:陈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