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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证监会下发通知 规范深港通、沪港通资金流动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6年11月22日13:44分类:人民币动态

核心提示: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取代之前仅针对沪港通的相关通知,规范深港通、沪港通下的资金流动。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22日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取代之前仅针对沪港通的相关通知,规范深港通、沪港通下的资金流动。

通知如下:

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可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帐户管理规定,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后,开立人民币沪深证券交易专用存款帐户,专门用于沪股通和深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

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人民币沪深证券交易专用存款帐户收支范围如下:

(一)人民币沪深证券交易专用存款帐户的收入范围包括:

1.汇入沪股通和深股通证券交易应付结算资金、应付风险管理资金、应付税款和应付费用;

2.收取沪股通和深股通证券交易应收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公司行为相关资金、帐户掌生利息和退回的风险管理资金;

3.因沪股通和深股通证券交易结算需要融入的资金,以及因偿还该融资所汇入的本息;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人民币沪深证券交易专用存款帐户的支出范围包括:

1.支付沪股通和深股通证券交易应付结算资金、应付风险管理资金、应付税款和应付费用;

2.汇出沪股通和深股通证券交易应收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公司行为相关资金、帐户草生利息和退回的风险管理资金;

3.支付因沪股通和深股通证券交易结算所融入资金的本息;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

三、香港中央结算公司所开立人民币沪深证券交易专用存款帐户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无法从香港汇入沪股通和深股通结算资金的,可以从境内开户银行融入人民币资金用于资金结算。香港中央结算公司融入资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日沪股通和深股通结算所需资金规模,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天。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可按有关规定在香港的银行开立港股通(包括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银行结算帐户,专门用于港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

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无法从境内汇出港股通结算资金的,可以从香港开户银行融入人民币资金用于资金结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融入资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日港股通结算所需资金规模,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天。

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分公司可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帐户,专门用于港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

(一)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帐户的收入范围包括:

1.收取港股通证券交易应付结算资金、应付风险管理资金、应付税款和应付费用;

2.汇入港股通证券交易应收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公司行为相关资金、帐户草生利息和退回的风险管理资金;

3.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帐户的支出范围包括:

1.汇出港股通证券交易应付结算资金、应付风险管理资金、应付税款和应付费用;

2.支付结算参与人港股通证券交易应收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公司行为相关资金、帐户掌生利息和退回的风险管理资金;

3.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

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的境内开户银行应当分别向人民币跨境收付资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帐户和人民币沪深证券交易专用存款帐户的开销户信息、资金收付资讯,并在每月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资讯的汇总报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报送沪港通和深港通相关资金资讯,包括帐户资金收付和帐户融资资讯等。 

九、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关闭港股通银行结算帐户以及变更港股通银行结算帐户开户银行的,应当在30日内将相关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备案。

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有关帐户管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使用银行结算帐户及办理资金划转,并会同开户银行做好流动性管理工作,有效防控资金结算风险。

十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的境内开户银行应当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制度及本通知,做好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帐户和人民币沪深证券交易专用存款帐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及管理等业务。

十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的境内开户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义务,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跨境资金监测管理工作。

十三、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和其境内开户银行的帐户管理、资金汇出入和资讯报送等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编辑:陈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