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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金融机构人民币购售交纳风险准备金业务指南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6年07月25日18:58分类:人民币动态

核心提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7月25日下发《境外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交纳外汇风险准备金业务指南》的通知,自2016年8月15日起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外与其客户开展远期卖汇业务产生的头寸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后,按月对其上一月平盘额交纳外汇风险准备金。

北京(CNFIN.COM/XINHUA08.COM)--中国外汇交易中心7月25日发布关于印发《境外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交纳外汇风险准备金业务指南》的通知,自2016年8月15日起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外与其客户开展远期卖汇业务产生的头寸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后,按月对其上一月平盘额交纳外汇风险准备金。

附件

境外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

交纳外汇风险准备金业务指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境外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6〕143号)和《关于加强境外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汇交发〔2016〕294号),为完善宏观审慎管理,自2016年8月15日起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外与其客户开展远期卖汇业务产生的头寸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后,按月对其上一月平盘额交纳外汇风险准备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外汇风险准备金的收取、退还及考核等日常管理。

一、外汇风险准备金交纳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40号)所规定可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以及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以下简称“境外金融机构”)需交纳风险准备金。 境外金融机构因境外对客远期卖汇业务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以下平盘行为应交纳外汇风险准备金:

(1)远期购汇业务;

(2)买入或卖出期权业务,以及包括多个期权的期权组合业务;

(3)在近端不交换本金,远端换入外汇的货币掉期业务;

(4)其他远期购入外汇的业务。

二、计算方法

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外与其客户开展远期卖汇业务产生的头寸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后,按月以其上一月平盘额为外汇风险准备金交存基数计算应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准备金率为20%,准备金利率为零。 除期权和期权组合业务按名义本金(期权组合采用名义本金最高的单笔期权)的二分之一外,其他业务均按名义本金的全额作为应交纳外汇风险准备金的计算基准。 外汇风险准备金以美元计算,非美元货币应统一折算为美元。折算率按每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计算。未公布折算率的,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确定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方法计算。

三、专用账户

外汇风险准备金存入交易中心开立的专用账户。

户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433871773897

交易中心SWIFT BIC:PBOCCNSFCFX

开户行SWIFT BIC:BKCHCNBJ300

四、信息报送

1、信息填报。交易日收市后,交易中心交易后处理平台信息报送界面根据境外金融机构当日交易明细显示当日外汇风险准备金交存基数,境外金融机构应就当日交易明细的代客与自营性质进行逐笔填报并进行保存操作,以此确定当日外汇风险准备金交存基数。境外金融机构应于交易日下一工作日上午9:30前,在信息报送界面完成上述操作。

境外金融机构完成当月所有交易日外汇风险准备金交存基数保存操作即视为当月交存基数报送完成。境外金融机构应于交易次月第1个工作日(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日为准)24点前,完成交易当月外汇风险准备金交存基数的报送,否则视为延迟报数。延迟报数的境外金融机构应出具书面说明。

境外金融机构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月度外汇风险准备金交存基数应等于境外金融机构基于代客业务当月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所产生的远期购汇总额。

2、信息确认。信息报送界面根据境外金融机构报送的当月外汇风险准备金交存基数计算应交纳外汇风险准备金金额,境外金融机构应于交易次月第4个工作日上午9:30前,于信息报送界面完成应交纳外汇风险准备金的确认操作。

境外金融机构确认操作完成后不得自行更改报送数据。如因特殊原因需于确认后更改报送数据的,应出具紧急更改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代为更改报送数据。

交易中心对境外金融机构经确认后的报送数据于交易次月第6个工作日上午9:30前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境外金融机构可在交易后平台信息报送页面下载《外汇风险准备金交存申报表》,并据此办理外汇风险准备金的汇划。

3、应急处理。因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报送时,境外金融机构应提交每日外汇风险准备金交存基数与对应的代客交易明细,并填写《外汇风险准备金交存申报表》(附表一)及加盖公章,于交易次月第1个工作日24点前发送传真至交易中心完成应急报送。

五、资金汇划

境外金融机构应于北京时间每月15日前将外汇风险准备金划至交易中心外汇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争取到账时间不迟于北京时间每月15日中午12点,遇中美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中美共同工作日。美元节假日可参考交易中心每年初于中国货币网发布的《各币种节假日表》。境外金融机构向交易中心外汇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汇划外汇风险准备金时,应按《划付外汇交易中心风险准备金MT202报文模板》(附表二)的要求填写付款报文。

境外金融机构多划付外汇风险准备金时,需提交退款申请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办理退款。

六、资金退划

外汇风险准备金冻结期为1年,交易中心根据《外汇风险准备金交存申报表》中的到期退款账户于期满当月15日办理解冻外汇风险准备金的退划,遇中美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中美共同工作日。

境外金融机构如有变更到期退款账户的情况,需填写《境外金融机构外汇风险准备金退划账户变更情况表》(附表三)并加盖公章传真至交易中心,账户变更自次月起生效。

七、违规处理

境外金融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信息、交纳外汇风险准备金。境外金融机构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信息,错报、漏报外汇风险准备金交存基数和应交存金额,迟交、漏交外汇风险准备金且未及时补足的,交易中心可视具体情况要求违规机构提供书面说明,业务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或向市场公告该等违规行为。

八、联系方式

业务电话:021-68797112

业务传真:021-68797388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指南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有关政策和市场情况不时调整。

附表:1.外汇风险准备金交存申报表

2.划付外汇交易中心风险准备金MT202报文模板

3.境外金融机构外汇风险准备金退划账户变更情况表

境外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交纳外汇风险准备金业务指南.docx

[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