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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稳步有序推进银行卡清算市场开放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6年06月07日17:52分类:中国央行

核心提示:《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均可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并在机构设立条件、办理程序、业务管理等方面对外资和内资银行卡清算机构作出相同规定。《办法》宗旨之一即是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吸引更多机构参与市场竞争,通过逐步建立健全银行卡清算服务市场化机制,助力深化金融改革、扩大开放。

央行7日发布公告称,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作为国务院《决定》的配套实施细则,遵循鼓励竞争、促进市场开放,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保障持卡人及相关各方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了市场开放及机构准入的基础法规制度体系。《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有助于培育银行卡产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我国银行卡清算服务水平,构建良好的产业生态体系,促进产业整体和各参与方持续、稳健发展,有利于加快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创新转型,充分发挥银行卡拉动居民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

《办法》细化了国务院《决定》中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各项条件,明确了银行卡清算机构在筹备、开业、机构变更及业务终止等环节的相关申请材料要求与办理程序,对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职资格管理,完善了银行卡清算市场准入制度,确保符合条件、具备稳健经营能力的机构进入市场;《办法》还细化了对不在境内设立机构、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的监管要求,明确规定其应遵守有关业务管理要求并履行报告义务。同时,《办法》亦规定境外机构的服务如对境内银行卡清算体系稳健运行或对公众支付信心造成重大影响,则应当在境内设立机构,依法申请准入。

《办法》结合银行卡清算机构业务特点和运营模式,在机构设立、业务专营、交易处理、信息传输、资金清算、基础设施管理、金融信息安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利于保持银行卡清算机构在银行卡产业中的独立性,确保业务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防范业务和运营风险,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银行卡清算品牌、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以保障银行卡清算服务的一致性、安全性、稳定性和持续性,维护银行卡清算业务各当事人合法权益。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的受理和审核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将推动建立健全安全、高效的银行卡清算服务市场运行机制,促使银行卡清算机构加快支付技术创新,提升服务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发挥银行卡清算机构在产业各方合作中的综合服务平台作用,促进银行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民生和经济发展。

附: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日前,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答:目前,银行卡已成为我国社会公众使用最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截至2015年底,我国累计发行银行卡54.42亿张,全年银行卡消费55.00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47.96%。在银行卡产业发展中,银行卡清算机构发挥着核心作用,通过促进银行卡服务的标准化、居间协调各方利益,实现银行卡的规模发行与广泛受理,提高了银行卡交易处理和资金清算效率。同时,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风险防范对维护银行卡交易的正常秩序和支付体系的稳定运行有重大影响。

为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健全支付服务市场化机制,国务院于2015年4月发布《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15〕22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全面开放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实施市场准入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办法》作为配套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的具体条件、程序及主要业务监管要求。

《办法》结合银行卡清算机构业务特点和运营模式,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准入制度,便利符合条件、具备稳健经营能力的市场机构依法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是推进银行卡清算市场开放的重要措施,有助于培育银行卡产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银行卡清算服务水平,构建良好的产业生态体系,推动产业整体和各参与方持续稳健发展,加快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创新转型,充分发挥银行卡拉动居民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

问:《办法》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一是鼓励竞争、促进市场开放。《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均可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并在机构设立条件、办理程序、业务管理等方面对外资和内资银行卡清算机构作出相同规定。《办法》宗旨之一即是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吸引更多机构参与市场竞争,通过逐步建立健全银行卡清算服务市场化机制,助力深化金融改革、扩大开放。

二是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办法》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遵守国家安全、国家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金融标准,确保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同时,《办法》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遵守国家外汇及跨境人民币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善内控机制,并强化在交易处理、信息传输、资金清算、信息保密等环节的风险防范要求,以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三是保障持卡人及相关各方合法权益。《办法》将“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策略及机制”作为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日常经营及业务终止等环节的重要监管内容,并明确银行卡清算品牌、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以保障银行卡清算服务的一致性、安全性、稳定性和持续性,维护银行卡清算服务各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办法》也要求其在提供服务或终止服务前向监管部门报告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策略及机制,或相关处理措施。

问:《办法》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计五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银行卡清算机构提出总则性、原则性的要求,包括机构设立、业务专营、交易处理、信息传输、资金清算、基础设施管理、金融信息安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方面的基本管理要求。

二是根据国务院《决定》中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各项条件,细化了银行卡清算业务筹备申请、开业申请、机构变更及业务终止等环节的申请材料与办理程序,规定了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办法》还明确了境外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报告机制等。

三是明确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申请人、银行卡清算机构以及擅自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机构在违反规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问:如何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

答: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准入分为筹备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应根据《办法》要求,在各阶段向人民银行分别提出筹备申请或开业申请,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人民银行根据有利于银行卡清算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审慎性原则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意见,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筹备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备工作,筹备期间不得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申请人应在筹备期届满前提出开业申请。开业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将同时获发开业核准文件和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并应当在6个月内开业。

《决定》施行前已依法在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境内机构如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凭原批准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文件,参照《办法》对开业申请的资质管理要求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问:《办法》对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参与中国银行卡清算市场是如何管理的?

答:进一步开放银行卡清算市场是我国扩大金融开放、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根据《决定》和《办法》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的相关规定,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可通过以下方式参与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

一是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如仅为境内持卡人提供跨境交易的外币银行卡清算服务,则无需申请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只需向监管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其业务范围包括:授权境内收单机构受理境外发行的银行卡,授权为境内持卡人发行且仅在境外使用的外币卡以及与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合作发卡。其中与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合作发卡应当采用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发卡行标识代码,不得变相从事人民币的银行卡清算业务。境外机构的业务发展如对境内银行卡清算体系稳健运行或公众支付信心产生重要影响,则应当在境内设立法人,依法获得准入。

二是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如要进一步提供人民币银行卡清算服务,则应依法申请设立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在机构准入涉及的设立条件、办理程序、业务管理等方面,《办法》对境内和境外投资者申请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均同等对待,作出统一要求。

此外,外国投资者亦可通过并购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参与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但应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问:《办法》对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何资格要求?

答:根据《决定》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核准的任职资格,相应要求主要包括:银行卡清算机构50%以上的董事(含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5年以上银行、支付或者清算从业经验和良好的品行、声誉,以及任职所需的独立性。《办法》同时明确了不得担任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上述要求可确保相关人员能够达到合规管理、专业履职的基本要求,有利于银行卡清算机构提升经营水平、完善公司治理。

问:《办法》对银行卡清算机构有哪些核心管理要求?

答:一是业务专营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应是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企业法人。已开展其他业务的,《办法》要求其在开业申请前完成相关业务的剥离。这有助于有效隔离业务交叉风险,并能够确保银行卡清算机构在银行卡产业中的独立性,促使其发挥居间协调作用,维护产业各方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二是境内交易处理要求。对于境内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使用,应通过境内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完成交易处理;除跨境交易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外,与境内入网机构的银行卡交易资金清算应当通过境内银行以人民币完成资金结算。上述规定可确保相关金融信息的存储、处理和分析在境内进行,并有助于提升银行卡交易信息处理效率和可靠程度,确保银行卡业务稳定、连续,进一步维护金融信息安全。

三是品牌管理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使用其自有的或者出资人所有的银行卡清算品牌。使用出资人品牌的,应依法履行相应的商标转让或授权使用程序并进行备案。银行卡清算机构拟使用境外银行卡清算品牌,且拥有该品牌的境外机构已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应将该服务从境外机构迁移至该境内机构。这有利于维护银行卡清算品牌与其技术标准、业务规则、交易处理的有机统一,确保银行卡清算服务的一致性。

四是业务标准和业务规则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银行卡清算标准体系及完善的业务规则。这将确保银行卡清算机构提供标准化的信息转接、资金清算、差错处理、争议解决等服务,保障银行卡交易处理的规范、高效、完整和稳定,有利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问:《办法》对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有哪些要求?

答: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在境内建立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金融标准、安全要求的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商用密码产品,确保其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

《办法》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确保其基础设施满足业务稳定性和连续性要求,且不得将业务处理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差错处理系统、信息服务系统及灾备系统等核心业务系统外包。

问:《办法》出台后,对我国银行卡市场有何影响?

答:《办法》明确了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的具体条件和办理程序。《办法》出台后,人民银行将有序开展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的受理和审核工作,逐步建立银行卡清算服务市场化机制。未来将实现国内银行卡清算市场参与主体多元化,稳步形成多个银行卡品牌同台竞争的市场化格局,为产业各方提供差异化、多样化的银行卡清算服务,带动银行卡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促进银行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银行卡清算服务市场化机制的逐步建立,将为广大消费者和持卡人带来更加个性化的银行卡支付产品,营造更加安全便捷的支付环境,不断满足公众日益多样化的支付需求,提升消费便利和生活品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支付服务。

问:人民银行将采取哪些措施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的发展?

答:一是依法开展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立足于推进银行卡清算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依法受理市场机构的申请并稳妥开展市场准入审核,确保进入银行卡清算服务市场的机构符合规定,推动银行卡清算机构不断改进服务效率、创新产品模式,进一步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的有序开放、稳步发展。

二是加强银行卡清算市场的监督管理。对无证从事相关业务的机构依法予以取缔和打击,适时出台配套业务管理制度,强化对银行卡清算机构的业务经营、内部控制、清算风险、信息安全等监管,并加强对境外机构提供跨境外币银行卡清算服务的监测,防范银行卡清算业务的系统性风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确保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陈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