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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上海总部发布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市备案管理细则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6年05月21日21:17分类:人民币动态

核心提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8号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制定了《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20日发布公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8号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制定了《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实施。

附: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16〕第1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8号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制定了《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实施。

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8号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公告》规定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和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15〕第1号的规定进行网上备案。

第四条  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申请备案时,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等的说明;

(三)债券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说明;

(四)债券投资人员情况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前、中、后台业务人员的个人简历及其参加银行间债券市场培训获得的证书;

(五)关于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的承诺书;

(六)关于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最近3年未因债券业务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

(七)关于对备案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书;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应由其管理人或托管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申请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一)产品基本情况说明;

(二)产品设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并已经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者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获得批准或完成备案的证明文件;

(三)产品托管合同,托管人为金融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托管业务授权书;

(四)管理人、托管人关于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以及对备案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书;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管理人和托管人每年度首次为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备案的,还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管理人和托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需提供已在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净资产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以及资产管理实缴规模排名处于行业前列的说明;

(二)管理人和托管人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等的说明;

(三)管理人和托管人相关业务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前、中、后台业务人员的个人简历及其参加银行间债券市场培训获得的证书;

(四)管理人和托管人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最近3年未因债券业务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

(五)托管人对委托产品进行独立托管以及对委托人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的说明;

(六)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备案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书;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所列材料中与上年相比没有变化的,管理人和托管人无需重复提交。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受理备案申请并出具备案通知书,备案通知书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重新申请备案的,须说明情况。

第八条  合格机构投资者如需变更相关备案信息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如需退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应及时办理终止联网和销户手续。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2016年5月18日

[责任编辑:陈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