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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扩大流入、规范流出对冲外汇收支风险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6年04月30日08:53分类:人民币动态

核心提示:进一步扩大银行持有的结售汇头寸下限,以便于银行筹集并供给更多的外汇;同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明确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的单证审核要求等。

新华社记者姜琳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国家外汇管理局29日发布消息称,该局已下发通知,进一步扩大银行持有的结售汇头寸下限,以便于银行筹集并供给更多的外汇;同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明确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的单证审核要求等。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述政策出台的主要思路是用扩大流入、扩大外汇供给对冲外汇收支风险,支持和便利市场主体正常合理用汇,服务贸易投资便利化。针对借助货物贸易、直接投资等渠道非法跨境套利或违规调配跨境资金的行为,有必要加强购付汇真实性审核,防范和堵截违规购付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正常秩序。

据银行反映,近期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利润汇出出现较多异常情况,各行审核要求也不尽一致,影响政策有效性。为完善管理,统一法规适用,《通知》明确了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时,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及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

专家认为,此次扩大结售汇头寸,有利于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增强金融机构外汇交易和风险管理的自主性与灵活性。据了解,此次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综合考虑了各银行在外汇市场代客、自营和做市交易情况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经测算,调整后头寸下限总计约增加1000亿美元。

此外,通知首次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同时还简化企业收汇和结汇手续,降低收结汇资金成本。通知规定,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通知还明确,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单证审核要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办理收支结算;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完)

[责任编辑:陈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