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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行业洗牌仍延续 寻找“另类资产”成关键

金融时报2016年01月14日09:16分类:投资理财

核心提示:短融网将在2016年布局至少60家农村供应链金融网点,发展至少30亿元的农村金融贷款规模,另外还会在产业链金融上开发至少10个企业集团客户,形成不少于20亿元的资产获取能力,使得总的新增资产规模达到50亿元以上。

中国银监会近期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界定了P2P平台的性质和业务边界,明确规定了P2P平台不得逾越“12条红线”,给P2P平台戴上了紧箍咒,加速了行业的洗牌速度。 

在资本市场动荡、投融资市场缩紧以及监管趋严的环境下,洗牌信号不断释放,短融网逆势获得3.9亿元B轮融资,让其在2016年的竞争中获得更多的合规运营筹码,在监管合规下的竞争中抢占到更多话语权。同时,也使网贷行业迎来跨越向上的迹象,让行业和投资人更加坚定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光明前景。 

短融网CEO王坤向本报记者介绍了其平台未来发展的战略。同时,还就被视为P2P行业“监管大法”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意见。 

上市公司与P2P互补互利 

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互联网金融全年融资额度最高的月份为3月份,总融资额达到34.5亿元。在4月份之后出现急剧下滑,8月份经历一次小幅回升后继续表现疲软,到11月份融资额已低于2014年同期。 

对此,业内人士预计,与之前狂热投资潮不同,2016年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投资将逐渐回归理性。互联网投资已经开始出现收益递减,资本也需要重新寻找新的更具吸引力的投资项目。互联网金融企业想要获得融资较之前难度增加了很多,但拥有规模、品牌、团队和竞争优势的网贷平台,依然受到资本市场的追逐。 

对辅仁集团而言,通过投资的方式快速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可以为资源整合和资本运作提供新的途径。此外,短融网成为辅仁集团上市资产的一部分后,可以成为上市主体新的利益增长点,也为集团整体上市后赢得更高的估值空间。 

而谈到为什么选择实业集团辅仁集团作为投资人时,王坤表示,“与VC和PE投资相比,实业股东能更好地帮助我们在业务上实现跨越式发展,不会要求我们在短期内盲目扩张,并在未来给与我们更多的资金支持,这对我们都非常重要。” 

融资开启“另类银行”战略 

短融网在获得融资的同时,还发布了全新的“另类银行”战略。王坤表示,在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以后,短融网的短期目标是成为“另类资产”管理专家,长期战略目标是成为一家管理“另类资产”的互联网银行。 

目前业内对P2P网络借贷的普遍看法就是银行不愿意做的民间借贷市场,资产质量不高,风险也相对较高。但王坤表示,银行不愿意和不能做的借贷市场非常庞大,并非都是劣质资产,也有非常多的优质资产,只是有一些相对比较“另类”的资产,短融网要做的就是对优质有信用的群体提供服务,从这些“另类资产”中筛选出优质资产。 

对于如何获取“另类资产”,王坤解释说,“首先,‘另类资产’大都存在于金融供给严重不足的市场,比如小微企业和农村市场;其次,‘另类资产’的风控模式和传统金融有非常大的不同,需要创新的风控方法和模式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再次,‘另类资产’不是劣质资产,其逾期率和坏账率不会高于目前所公认的银行标准”。 

王坤透露,短融网将在2016年布局至少60家农村供应链金融网点,发展至少30亿元的农村金融贷款规模,另外还会在产业链金融上开发至少10个企业集团客户,形成不少于20亿元的资产获取能力,使得总的新增资产规模达到50亿元以上。短融网还与河南省最大的企业商会嵩山会达成了战略合作协议,宣布将与这些集团企业一起开拓供应链金融产品。 

“监管大法”仍需细化 

王坤还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不少意见与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适用范围和释义”中,提到参与网贷的“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出借人身份进行经常性出借的行为是否被禁止;如果被禁止,如何鉴定是偶然性的出借还是经营性出借行为?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能否作为此处的借款人?”王坤表示,这里的“直接借贷”如何理解,是否包含线下债权人或线上债权人以其持有的借贷债权进行转让或质押再借贷的行为? 

又如《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备案登记”中提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在王坤看来,评估分类是否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需要明确下来。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十二项“禁止行为”。王坤认为,“禁止行为”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针对第十七条“风险控制”及第二十九条“纠纷解决”,王坤认为,详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小额分散的借贷思路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借贷风险,但办法未能包含相当一部分的借贷业务形态及对应的风险控制方法。应该就抵质押借贷业务的操作、第三方担保(保险)等增新机构的引入、风险保障金能否设立等方面做出明确的指引。

[责任编辑: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