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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金融产品名称 维护市场秩序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报2016年01月12日10:46分类:投资理财

核心提示:近年来,互联网企业频繁介入金融服务行业,给社会大众带来更好的体验、更多的选择,也促进了传统金融机构变革,增进社会整体福利。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乱象,让一些人借用互联网金融和金融创新的名义冲破监管“红线”,扰乱金融秩序,给投资人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因而,必须加大金融改革的力度,适应社会需求,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权益。

吴晓灵

近年来,互联网企业频繁介入金融服务行业,给社会大众带来更好的体验、更多的选择,也促进了传统金融机构变革,增进社会整体福利。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乱象,让一些人借用互联网金融和金融创新的名义冲破监管“红线”,扰乱金融秩序,给投资人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

为什么会出现这些乱象?一是许多人没有认识到,互联网技术运用于金融业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对各类金融产品的本质属性缺乏准确的了解,对金融的法律红线缺乏敬畏之心。二是现有的金融产品设计没能满足不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人的需求,因而出现了一些有市场但不合规的产品,运作不当给市场带来风险。三是金融监管跟不上市场发展,缺乏应有的引导和警示。因而,必须加大金融改革的力度,适应社会需求,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权益。

第一,要正确引导社会对金融产品的属性认识,遵守法律红线,维护社会秩序。

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暴露最多的领域有两个:一是P2P,二是互联网理财。在这两个领域,由于社会对这些产品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以致难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P2P是点对点的直接融资,因而不能有“资金池”,这是监管“红线”,“资金池”是变相吸收存款。P2P是直接借贷,借贷双方必须有直签合同,如果标的分拆的话,分拆的标的最大分拆额为30份,最大金额为20万元。如果这个标的不分拆多大都可以,借1个亿也只是要求双方直接签合同,借1个亿是你的自主权。如果分拆的话,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大金额就是20万元,而且对拆借的份数做出限制——30份。

在P2P业务里,如果要防止建立“资金池”,最好的措施就是让资金通过银行直接从借贷双方走账。以现有P2P平台来看,资金委托在银行是保险的,但开的账户是谁的?如果是P2P平台本身的账户,把资金打到平台的账户里再出去,对不起就是资金池,就是在吸收存款。

如果P2P平台要想建立一个直接融资的银行托管账户,实际操作时是P2P平台向银行发出指令,把甲客户出借的钱直接转到乙客户的账上,不过平台的账户。现在,监管当局要求P2P平台找银行做托管账户,很多银行没有开发这样的技术产品,因而P2P平台在银行资金托管当中是很大的技术障碍。

份额化的P2P标的就是发行债券,必须遵守私募发行或公募发行规则。要是把借款标的份额化,在法律解释的范围之内是可以的,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要再分拆就要遵守债券的规定。如果私募发行必须少于200份,必须向合格投资人发行,但是如果公募发行的话,就要实行核准制或注册制。按照现行《证券法》,债券发行实行核准制,基金发行实行注册制。

当前P2P乱象有两个特征,一是资产端没有坚持小额融资,金额很大,但正因为金额大肯定就要分拆;二是资产端的标复杂,许多标的还等额分,其实质就是证券。比如对小微企业的贷款、融资租赁、还有资产管理的产品等,这是资产端,由于资产端的产品复杂、金额大,因而分拆标的是普遍现象,违规也较为普遍。

对资金端而言,会产生资金的金额错配和期限错配。资产端借贷期限比较长的时候,如果资金端不能够提供长期资金,很多参与P2P的投资人自然都希望短期获取高利,因而产生了期限错配。

关于互联网理财,现在大众都参与到了理财当中,但互联网理财乱象却非常严重。互联网理财有三种形式:一是金融信息服务,介绍各类金融产品并分析、比较、推荐,不介入交易;二是销售金融机构的产品,这需要该类金融产品拥有销售许可,私募产品不可以公开销售;三是集合客户资金帮助客户投资,此时平台承担了资产管理的责任,其实质是发行集合投资计划。

理财投资是一种行为,不是产品,完成理财行为要借助金融工具,金融工具属性和法律关系必须明确。理财是一种行为,可以出主意,可以向客户销售产品,而市场销售的各种工具、产品是有特定属性的,必须把销售的理财产品属性说清楚。现在大量的理财产品其实就是集合投资计划。

份额化的集合资金,并由第三方管理的投资产品都是集合投资计划,其法律关系是信托,其金融产品属性是投资基金,是证券。私募发行要小于200份,且必须面向合格投资人。现在监管当局掌握的合格投资人起点是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而且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按照监管当局界定的合格投资人的范围,公募可以大于200份,但集合投资计划是基金,必须注册发行。

[责任编辑:韩延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