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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存款利率后务必拧紧非法集资“龙头”

上海证券报2015年11月12日09:10分类:人民币动态

核心提示:原本就寄生于金融生态中的非法集资,在存款利率放开后,有集中式爆发和立体式蔓延的可能。如若控制不好,可能成为“脱缰之马”,构成利率市场化进程中最不确定、最大可能和最难把控的破坏性因素,对此务必保持高度警惕。

杜 静

央行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政策出台后,有人担心市场利率会飙升。笔者认为,从当下实体经济下行压力增大、资产端盈利动能不足、投资渠道与回报整体受到挤压、流动性持续充盈的现实来看,利率上限放开后其波动频率会加快,但不大可能出现单向飙升的现象。倒是原本就寄生于金融生态中的非法集资,有集中式爆发和立体式蔓延的可能。如若控制不好,可能成为“脱缰之马”,构成利率市场化进程中最不确定、最大可能和最难把控的破坏性因素,对此务必保持高度警惕。

非法集资在我国经济金融生态中,具有客观和深厚的生存基础。一方面,非法集资空间在资金市场长期“求大于供”的积累式压迫下,被不断撑大。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与转型产生的旺盛资金需求,以间接融资为主体(商业银行)的单一市场格局无法满足。加上金融发展水平的区域性不平衡和资金配置方式的结构性不对等,非法集资的物理空间越撑越大。在此过程中,非法集资在攻击合法融资体系的某些缺陷与某类漏洞中,通过市场“间隙”的变异式利用,拥有的腾挪空间还越积越多。另一方面,非法集资动力在融资市场以“抑制”为基本特征的扭曲式倒逼下,被持续增强。对融资市场参与主体的过度管制,使资金需求的多样性、多层性与市场参与主体对象的单调性和单一性矛盾突出,民间投资渠道狭窄的现实困难,成为非法集资原生性动力的重要来源。

问题的关键是,在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上述现象不仅得不到实质性缓解,而且还会与市场中某些特殊要素、特别方式和特定对象交织纠结,变得更加复杂。这主要表现在,融资市场的“刚性兑付”没有打破。投资者没有靠风险约束的投资选择,自然就只剩下靠投资收益高低刺激的投资冲动。此外,融资市场区域发展水平的“二元化”结构没有改变。相比较于城市,农村金融极不发达而且相对封闭,金融机构少,金融手段单一,金融产品匮乏。但农村和农民储蓄存款率极高。这样的“反差”,加上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市场的相对分割,出现资金“自闭式”形态下的“双向”盲流,农村成为“原生性”非法集资的高发和多发区域。还有,融资市场的监管创新没有突破。尤其面对融资手段、内容、模式和主体的技术性变革与冲击,比如互联网金融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挑战,监管部门没有做好充分准备并适应,这为非法集资对象、方式、领地和规模的膨胀,漏出或留下了若干弹性条件和模糊可能。投资理财、非融资担保和P2P网络借贷成为非法集资的重点领域,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和养老机构成为非法集资的新风险点。

更糟的是,经济和金融生态对非法集资还越来越具有依赖性,产生假象包裹下麻醉市场的作用。具体讲,在传统市场和金融不发达区域,实际上已难以丢弃非法集资的“拐杖”,或者说形式上正常融资情形下夹杂了种种“灰色地带”与“黑箱内容”。在新兴市场和金融超常发展的区域,以所谓的技术嫁接为支点,不断拱挤其行为方式和生存空间的外延,形成动态且并无常态的非法集资“空洞”,游弋于非法集资与合法集资之间。踩着国家和监管政策的虚线前行,并已无时不在地嵌入商业模式之中。这既增大了对于非法集资识别与选择的复杂性,又加大了对于非法集资监管与引导的困难性。

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和改革,是要以建立统一大市场为基本前提和终极目标,就是真正实现资本与货币等不同类别市场的统一,城市与农村等不同区域市场的统一,不同类别与不同区域市场等不同要素市场的统一,同一类别与同一区域市场内部自身的统一,从而提升金融发展与发达的整体均衡度。而非法集资的最大危害,则是以假象的关系链条,破坏这一均衡度。表面上看似实现了市场统一中参与对象的广泛流动,参与要素的频繁交换,甚至某些方面还刺破了市场封锁的壁垒,但实际上只是“高息”回报诱惑和市场分割下暂时的市场粘连,并不具有市场贯通的内在性、必然性和趋势性,一旦市场中“高息”诱惑的因素消失,立马就会还原为“分割+僵硬”的市场窘态。

国务院近日发文,对治理非法集资,做出了“防打结合,抓早抓小;突出重点,依法打击;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齐抓共管,形成全力”的总体部署。笔者认为,拧紧非法集资“龙头”,是利率市场化改革中现实性、基础性与紧迫性的要求与选择,必须采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的措施和手段,并做好“市场预期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市场发育均衡和市场监管依法”的工作。

具体而言,需加大投资者风险教育力度,并在择机、择时打破“刚性兑付”的基础上,引导投资者形成对市场、收益和风险的基础共识与合理预期,进而从“市场盲从和市场风险麻木”的氛围与迷失中挣脱出来,形成抵制非法集资的浓厚市场氛围;要使市场主体的多样性体现在与市场内在功能的互补性、共生性和恰当性上。让市场主体的规范既具有可能的政策选择,又具有改变的实践空间,彻底切割掉以“高额回报”为纽带连接的变异甚至变态各类市场主体;以市场的开放性来完成市场发育的均衡性,以市场层次的丰富性来保证不同市场功能的平衡性,减少非法集资能存在的物理空间,避免资金在不同市场和区域的假象流动;在坚持依法监管的基础上,解决好因新型市场、新型业务、新型商业模式尤其技术手段的创新而带来的跨区域、跨市场和跨行业管理的新挑战,化解监管对于新对象、新业务与新领域“若隐若现、若即若离”的新难题。

(作者系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起草专家之一、资深财经评论人)

[责任编辑:韩延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