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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仅监控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总额度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5年11月07日09:00分类:中国央行

核心提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6日发布《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仅对基金互认总额度进行监控,不对单家机构的额度、单只产品的额度进行审批。

北京(CNFIN.COM /XINHUA08.COM)--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6日发布《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公告[2015]第36号,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仅对基金互认总额度进行监控,不对单家机构的额度、单只产品的额度进行审批;基金跨境发行募集资金可以人民币或外汇形式进出,涉及货币兑换的,可由托管人或代理人直接在银行办理;鼓励跨境发行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和跨境收付;实施信息报告制,互认基金信息报告手续下放至托管人(银行)或代理人(银行或基金公司)办理;建立系统化数据统计和报送程序,无需手工填报或重复报送。

《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doc

 

[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