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民币 > 人民币动态 > 大额存单推出 须增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能力

大额存单推出 须增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能力

金融时报2015年06月04日09:12分类:人民币动态

核心提示:与存款保险制度一道,针对个人和企业的大额存单均旨在为利率市场化铺路。在当前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我国的存款利率仍受上限管制,而推出大额可转让存单将为我国的存款定价提供一个参照。

多位业内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大额存单的推出显示我国放大存款利率弹性的意向,也预示着对金融市场的管理将更加自由开放。 

“大额存单推出后,商业银行的吸存方式将发生显著变化,由过去被动吸收存款的经营方式转变为主动按需吸收。”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对记者表示。 

市场对于大额存单的期盼已久,事实上这也并不是我国首次推出大额存单。1986年,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以及工商银行都尝试过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但此后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决定暂停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 

利率市场化的进程终究离不开大额存单。于2013年底推出的针对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存单,就是大额存单的先行者。数据显示,截至4月末,银行间市场新发行的同业存单累计已超过10400亿元,发行量达到去年同期的25倍。 

连平表示,全球经验已经表明,引入大额可转让存单是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重要途径和工具,因其可以在不冲击整个存款成本的基础上使部分存款利率市场化。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认为,大额存单的发行可以增加银行主动负债的工具,改善银行流动性。 

与传统意义上的定期存款或者存单相比,大额存单所带来的当然不仅仅是“额度大”,更重要的是央行将在利率和利息支付方面给予银行充足的创新空间。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在采访中表示:“随着居民存款日益理财化,发行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存单,可改变商业银行的表外活动为表内活动,使得其利率定价更加透明。实际上,与存款保险制度一道,针对个人和企业的大额存单均旨在为利率市场化铺路。在当前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我国的存款利率仍受上限管制,而推出大额可转让存单将为我国的存款定价提供一个参照。” 

历史上,可转让存单最早产生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当时,由于美国政府对银行支付的存款利率规定上限,且往往低于市场利率水平,因此,商业银行推出可转让大额存单吸引客户。购买存单的客户随时可以将存单在市场上出售变现,客户能够以实际上的短期存款取得长期存款的利息收入。

对于投资者而言,大额存单的推出则意味着多了一条新的无风险投资渠道。 

今年5月1日开始,我国《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从银行在大额存单或者一般存款运作中的角色定位看,银行需要对存款的风险承担完全责任,这意味着大额存单的面值如在50万元额度之内,将能享受存款保险的全额保障。“对于偏重安全性并追求一定收益的投资者,可提高投资大额存单的比例,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还能够拥有良好的流动性。”兴业银行某理财经理告诉记者。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对记者表示:“《办法》规定的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比普通存款期限的7个品种多了9个月和18个月两个品种,可以更好地满足投资人对期限配置要求,再加上大额存单可以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收益较高等特征,大额存单在一定程度上会替代银行理财产品。” 

市场人士认为,由于大额存单流动性较好且利率较高,很有可能会取代一部分定期存款。以美国为例,中银证券的统计显示,截至4月末,大额存单占美国银行系统存款总额的16%左右。 

对于大额存单的定价方式,温彬指出,《办法》明确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目前,Shibor利率只有1年期以内的短期品种,对于大额存单1年期以上品种如何定价仍是考验,因此尽快完善国债收益率曲线显得更加紧迫,中长期国债收益率或将成为中长期大额存单的定价基准。 

此外,温彬认为,《办法》规定个人投资人认购的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大额存单作为一般性负债属于存款保险赔付范畴,考虑到存款保险赔付上限为50万元,预计针对个人投资者发行的大额存单面额将介于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

[责任编辑: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