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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外资并购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做安全审查

证券日报2015年04月23日09:06分类:中国央行

核心提示:《决定》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

“开放银行卡清算市场正是顺应市场发展需求、完善产业发展市场化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重大举措。”昨日,央行有关负责人在统一答复记者提问时指出。 4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外资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内资银行卡清算机构在设立条件、设立程序、业务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完全相同,充分体现了扩大金融开放、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原则。

该负责人指出,目前,中国支付服务市场是全球最开放的市场之一,民营和外资的参与程度都较高。《决定》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依程序申请成为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机构,境外机构也可通过申请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参与我国人民币的银行卡清算市场,这有助于加快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创新转型。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经国务院同意,央行于2002年批准成立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专门建设和运营全国统一的银行卡交易处理和资金清算系统。与此同时,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也积极参与我国外币银行卡清算市场,如美国的维萨、万事达等机构已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近20年。2014年全国共发生银行卡业务595.73亿笔,金额449.90万亿元,银行卡消费金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已从2002年的4.7%提高至2014年的47.7%。

《决定》要求在我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应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实施准入管理,确保具备专业资质、稳健经营能力的企业进入到市场中,并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是防范银行卡支付风险、有效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维护我国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性制度保障。”该负责人强调。

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应当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至少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持股20%以上的单一主要出资人,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合计持股25%以上的多个主要出资人,前述主要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者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提出申请前应当连续从事银行、支付或者清算等业务5年以上,连续盈利3年以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其他单一持股比例超过10%的出资人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申请人还应满足《决定》规定的其他事项。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正式开办银行卡清算业务。

“中国银联以及拟提供人民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应当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该负责人表示,如境外机构仍维持现有业务范围,即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则无需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而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决定》明确,在《决定》施行前已经在我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自《决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规定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决定》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央行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称,这个规定主要是审查并购交易对银行卡清算业务稳定运行的影响,引导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有序发展,维护国家支付体系安全。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使用其自有的或者出资人所有的银行卡清算品牌。”《决定》要求。(记者 闫立良)

[责任编辑: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