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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与稳定效应的抉择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5年03月31日19:06分类:中国央行

核心提示:在目前国有银行主导的银行体系下,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只是国家信用退出迈出的第一步。破除银行和存款人长期以来笃信的国家兜底思维还需要市场运行的逐步检验。

《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华创宏观分析师牛播坤

对于中国来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无疑是试图使得一直以来存在的隐形担保逐步走向显性,为加速推进的利率市场化和民营银行准入创造条件。然而,如何使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和长期以来坚信国家会兜底的存款人相应调整其行为,国家担保制度的显性化仅仅是走出了第一步。

纵观全球113个国家和地区的存款保险制度,我们发现其制度设计在组织类型、责任模式、投保形式、费率制度和解决框架等核心问题方面不尽相同。从实际效果来看,存款保险究竟是降低还是提高了系统性风险,答案莫衷一是,始终面临着道德风险与稳定效应的抉择平衡。

报告正文

一、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与稳定效应的抉择

(一)不一样的存款保险制度

截止到2014年10月,全球共有113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尤其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各个国家加速成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虽然世界上主要国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但是各个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在组织类型、责任模式、投保形式、费率制度和解决框架等核心问题方面却不尽相同。主要有三种典型模式。

三种责任模式:付款箱、损失最小和风险最小。付款箱,存款保险机构主要负责对受保存款进行赔付,以俄罗斯、中国香港、澳大利亚等为代表。损失最小,在银行出现问题后,存款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处置决策,运用一整套风险处置工具和方式,以处置成本的最小化为目标,以加拿大、法国、日本等为代表。风险最小,存款保险机构除拥有广泛的风险控制职能,进行风险处置外,还拥有补充监管的权力,通过采取早期纠正等措施,积极防范和化解风险,以风险最小为目标,以美国、德国、中国台湾为代表。

两种投保形式:强制或非强制。强制类型以加拿大、中国香港为代表。非强制类型以德国、澳大利亚为代表。美国采取强制与非强制相结合。联邦储备体系成员的银行必需参加FDIC的存款保险计划,非联邦储备体系的州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可自愿加入存款保险计划。

两种费率制度:浮动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浮动费率指所有机构按照统一费率征收,并随时间调整。风险差别费率指不同的风险投保机构按照风险大小征收不同的费率。前者以美国、俄罗斯为代表,后者以德国、中国香港为代表。

三种问题银行处理方案:法律、特别处理机构或者两者的结合。法律方案以中国台湾为代表。特别处理机构以韩国、美国为代表。两者的结合以德国和中国香港为代表。

[责任编辑:李滨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