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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拟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上海证券报2015年01月22日07:01分类:中国央行

核心提示:21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宣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保持《办法》名称和结构不变,在附则中增加条款,“权利人在登记平台办理保理业务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引导更多的主体开展登记与查询,保护交易安全。

为了适应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更好地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登记服务,21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宣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9月30日颁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过7年多的实践后,我国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获得迅速发展,业务实践产生了进一步规范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的需求。

央行表示,随着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实践已经形成。截至2014年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记载了59.5万余笔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占应收账款登记总量的45%。目前,21家全国性商业银行,300多家保理公司都是登记系统的主要用户。

本次修订保持《办法》名称和结构不变,在附则中增加条款,“权利人在登记平台办理保理业务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引导更多的主体开展登记与查询,保护交易安全。

随着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实践中用来融资的应收账款类型丰富多样,银行、保理公司等机构对扩大《办法》列举应收账款的范围需求强烈,因此本次修订对应收账款的定义予以了完善。

另外,上传登记协议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质权人不经出质人同意而进行恶意登记或者虚假登记。但登记协议作为附件上传,增加了登记用户的操作成本,登记机构也无法核实协议文件的真实性。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办法》第八条登记协议上传的规定,并对相关条款做出调整。

为进一步完善公示的登记事项,此次修订还增加了主债权金额及主债权合同有关登记内容,调整了登记期限,也调整了出质人信息变更的有关规定。

本次修订还删除《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登记机构根据对当事人起诉情况的判断撤销异议登记的规定;另外,根据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应收账款登记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本次修订增加登记收费条款。(记者高翔 周鹏峰)

[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