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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导向政策出台 理财产品主流形态或变

金融时报2014年12月30日09:27分类:投资理财

一段时间以来,银行理财市场在发展迅速的同时也相应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其中,理财产品的分类一直略显模糊,既不利于理财市场的整体发展,也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带来了挑战。12月1日,银监会下发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近年来快速发展的银行理财市场中亟须解决的问题,意见稿对现有的监管法规进行了归纳整合及更新,以期化解银行理财业务潜在风险,推动理财业务健康发展。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业务定位、基本原则、产品分类、运营管理、风险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七个方面。其中,在产品分类方面,意见稿首次明确银行理财产品主要类型包括结构性理财产品、开放式和封闭式净值型产品、预期收益率型产品、项目融资类产品、股权投资类产品、另类投资产品以及其他创新产品等。在此基础上细化相关规定,按照风险匹配、销售分层原则,制定差异化的导向性政策以推动理财业务合理转型,真正落实风险承担主体,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销售分层 风险匹配 

按照发售对象不同,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理财产品可分为一般个人客户产品、高资产净值客户产品、私人银行产品、机构客户产品。这是监管法规首次按照发售对象不同对理财产品进行分类,此前从未提过。虽然在2011年8月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的定义进行了规范,但是并未规定对应的产品类型。 

“此次将产品按照客户类型分类,将有助于在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之间建立对应关系,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理财研究人士陈晨认为。 

按照投向类型不同,意见稿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对项目融资类理财产品、股权投资类理财产品和另类投资理财产品的销售对象进行了严格限定,规定这三类理财产品应只向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等专业投资人销售。除以上三类理财产品外,其他类型理财产品可同时面向一般个人客户及专业投资人销售。通过限定部分理财产品的发售对象,明确了各类型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使得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匹配适合投资者,从而真正落实销售分层、风险匹配的原则。 

此外,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项目融资类理财产品是指募集的理财资金全部投资于单一项目或组合类的多个项目的理财产品。考虑到该类型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较高,故产品本身风险应和所投资的基础资产匹配,但是“项目”定义模糊,且已经发布的包括8号文在内的监管法规中并无关于项目融资的描述。通过翻阅中债登2013年12月发布的《全国银行业理财产品数据源规范(二期)》,其中的非标准化债权类投资大致包括票据类、信用证、信托存款、委托贷款、信贷资产转让、收/受益权等,意见稿中所指“项目”应该是指上述几类基础资产。 

实质重于形式 

为了更好地化解理财业务风险,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意见稿第八十二条规定,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债权资产应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计入商业银行自身财务报表的相应科目,并计算存贷比等相关监管指标,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该规定适用于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以及不提供预期收益率的项目融资类产品。而对于净值型理财产品,意见稿第二十二条、八十二条规定,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产品总资产的30%且无需回表。 

在陈晨看来,分类之后,实质由银行承担风险的由银行自担,对于客户不能真正承担信用风险的非标资产,银行也将有相应的风险缓释机制来对冲,从而避免了表外非标资产风险暴露后而投资者又无力承担风险时对银行造成的冲击。 

推动产品转型方面,意见稿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风险准备金提取来源和提取比例,对于除项目融资类产品及结构性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50%计提,项目融资类产品、结构性产品及其他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其他产品中包括净值型理财产品。对预期收益率型产品和净值型产品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实行差异化规定,加大了银行发售预期收益率型产品的成本,突出了开放式净值型产品的成本优势,表明了监管有意推动银行改变目前理财产品的主流形态之意图。可以预见,预期收益率型产品的发行将受此影响而减少,取而代之的是开放式净值型产品的发行将逐渐增多并引领市场主流。

[责任编辑: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