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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09月28日09:10分类:人民币动态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登记、存管、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港股通业务涉及的账户管理、存管、结算相关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办理。

沪股通业务涉及的登记、存管、结算相关业务,适用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本细则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与本公司签订协议。双方按照协议及各自业务规则,办理沪港通相关登记、存管、结算业务。

第四条 本公司在沪港通业务中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 沪股通业务

第五条 香港结算参与沪股通业务,应当申请获得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就境外投资者达成的沪股通交易对本公司承担交收责任。

香港结算向本公司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香港结算参与沪港通业务的批复;

(二)《结算参与人资格申请表》;

(三)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公证的公司注册证书和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四)董事会关于同意香港结算申请成为本公司结算参与人的表决议案;

(五)香港地区律师行出具的关于香港结算申请成为本公司结算参与人的法律意见书;

(六)香港结算业务运作概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概况、组织架构、管理团队、业务运作流程等;

(七)最近两年的相关财务审计资料;

(八)董事会或董事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九)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十)已签署的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十一)公司最新组织章程及公证书;

(十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认可香港结算进行沪港通准备的文件;

(十三)公司内部结算风险控制制度说明,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结算技术设施和结算部门人员配备情况;结算业务相关风险的防范和监控措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主要的风险控制制度;

(十四)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香港结算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名称在本公司开立沪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取得的证券。

香港结算申请开立该账户需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董事会或董事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七条 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的沪股通投资者买入的证券,以香港结算名义存管在本公司,登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第八条 沪股通投资者因分立、吸收合并、要约收购等业务取得上交所上市的非沪股通证券的,可以卖出,但不得买入;取得非上交所上市证券的,结合具体情况做现金结算等安排。

第九条 香港结算及其参与人不得办理除继承、离婚、法人资格丧失、向基金会捐赠、协助执行以外的沪股通股票的非交易过户业务,经上交所确认的除外。

第十条 香港结算开展沪股通业务,需缴纳客户证券结算保证金,用于弥补香港结算发生交收违约时的损失及流动性垫付。客户证券结算保证金计算公式中的权益类处置价差比例、处置成本按照双方相关协议的约定执行。

按照“两地市场结算风险相对隔离、互不传递”的原则,香港结算无需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及具有互保功能的证券结算保证金, 不分担境内结算参与人发生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十一条 香港结算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应当按要求向本公司指定相当于违约金额的证券或提交其他担保品。

香港结算未指定或指定不足的,不足部分本公司按照香港结算证券账户资金交收违约对应的交易日买入证券成交的先后顺序,自后向前依次扣券,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扣券处理。

第十二条 香港结算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本公司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其采取计收违约金和违约资金的利息、提高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提高证券结算保证金缴纳额度、报告监管部门、提请上交所暂停其证券账户买入交易等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香港结算发生资金交收违约后下一交收日仍不能补足违约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的,本公司有权卖出所扣证券,以卖出款项抵补上述金额,剩余部分返还香港结算,不足部分,本公司有权继续向香港结算追索。

第十四条 香港结算应当妥善保存履行本细则规定职责所形成的登记、存管、结算原始凭证及各类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