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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现状与思考(3)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4年09月09日09:34分类:中国央行

核心提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是我国经济金融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人民群众迫切希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对维护我国金融稳定、提升金融业整体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促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思考

为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我国金融业协调稳定发展,有必要借鉴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国际经验,立足我国实际,完善法律制度,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有效解决金融消费争议,不断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形成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各金融行业协会发挥积极作用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体系。

(一)要综合推进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没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立法。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没有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服务质量方面的规定,只适用于一般消费者,难以解决专业性比较强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中关于存款人、投资者和投保人保护的原则性规定,主要从金融监管的角度予以规定,而非正面规定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尚未建立起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我们要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的经验,尊重金融规律,遵循金融特点,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和立法建设。

(二)要积极探索做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要切实维护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部门之间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例如,仅人民银行系统内部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就涉及到征信、支付、利率、汇率、科技、反洗钱等多个部门,在具体工作中离不开这些部门的支持、配合和沟通。再如,“一行三会”均设立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要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立部门间信息交流、协调机制,以及对金融机构跨市场、跨行业业务准入、风险监测、现场检查、责任追究中涉及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问题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共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此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一般消费者保护具有一定的共性,要想真正处理好金融消费纠纷,如果完全依靠人民银行以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力量去解决是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还要借助相关部门的力量,如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办以及消费者协会、金融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的配合与帮助,才有可能做到事半功倍。

(三)要努力探索和创新适合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模式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作为人民银行和“三会”最年轻的工作部门,没有现成的工作模式与工作机制,在具体业务领域,如何调解处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纠纷、如何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何提高金融消费者教育的有效性与针对性等方面,均无前例可循。因此,我们要解放思想、遵循国情、因地制宜、大胆创新,在充分吸收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良好经验的基础上,努力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担当起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此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还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从全局和宏观的角度协调促进整个金融行业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推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制建设,为更好地履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职责提供良好环境。

(此文已发表在《清华金融评论》2014年第10期,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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