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的挑战
随着我国整体经济格局的转型升级与金融业的进一步深化发展,多种类型的金融从业机构快速发展,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涌现。在这种背景下,当前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正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一)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的冲突与挑战
审慎监管更多的是强调对于金融机构风险的防范与监管,监管者更重视金融体系的稳定,而忽略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行为监管则强调从金融消费者角度考虑问题,重视对金融产品的直接干预与产品信息披露的质量。当前,中国金融领域的监管,尤其是对商业银行及金融控股集团等机构的监管仍然偏向于审慎监管,重机构而轻消费者,对金融行为、金融功能的监管依然处于懵懂状态。因此,在下一步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中,如何真正的厘清微观审慎监管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涵与外延,更好地平衡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的关系,更有效地针对金融机构的行为、产品进行监管与干预,保护好金融消费者权益,都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二)监管空隙带来的冲突与挑战
目前,“一行三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均在各自规定的职能范围内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但是各类交叉性金融产品不断涌现,尤其是随着科技发展而出现的互联网金融等新金融业态的蓬勃发展,对于各监管部门在职责分工、信息共享、监管效率等多方面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购买各类“宝宝”产品的金融消费者一旦发生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问题,涉及到第三方支付、投资基金甚至保险理财等多行业的金融机构,目前仍然缺乏统一、透明的机制来规范这些金融行为,消费者也不清楚具体要找哪个部门来进行维权,容易引发局部的金融风险。
(三)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与金融创新的冲突与挑战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并不天然压抑金融创新,良好适度的金融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市场效率,扩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受众面,如移动金融业务、农村“三权一房”抵押贷款等金融创新产品与服务对于破解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难题,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能够起到极好的推动作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应当重点防范如次贷危机前的CDS的次方等徒增融资成本、令人头晕目眩的所谓创新产品,其复杂的机构、封闭的产品信息极有可能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巨大的损害。
(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量不足与日益增长的保护需求的冲突与挑战
尽管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体系逐步建立,但随着各类金融业务的不断普及,参与金融交易的消费者快速增加,尤其是农村居民、社区老人和在校学生等弱势消费者群体不断扩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高,金融消费纠纷大幅增多,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量仍显不足,难以完全满足消费者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日益增长的客观需要。这种不足不仅仅体现在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机构规模、人员数量等硬条件上,也体现在对金融产品的认识、对金融风险的判断、对金融纠纷的调解等业务处理“软实力”上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