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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现状与思考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4年09月09日09:34分类:中国央行

核心提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是我国经济金融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人民群众迫切希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对维护我国金融稳定、提升金融业整体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是我国经济金融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人民群众迫切希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对维护我国金融稳定、提升金融业整体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不断加强

我国历来重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更是把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2011年以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成立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投资者保护局、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根据各自职能范围开展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跨行业、跨部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属于一种分业监管下的“内双峰”保护模式,标志着中国在分业监管格局下开始逐步探索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并以此为契机,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平稳起步并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进展。

(一)着力加强制度规划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是一项新工作,要开展好这项工作,制度必须先行,才能保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设立之初就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并积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修订工作,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也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保障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二)积极构建金融消费纠纷受理、处理体系

金融消费纠纷解决能否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机制是人民群众评价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直接依据。各金融监管部门近年积极推进金融消费纠纷受理、处理体系的建设,设立金融消费者投诉热线电话,不断完善各类金融纠纷解决渠道和受理、处理机制。同时,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网站、微信等新媒体渠道的建设也在全面推进,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解决机制等新型纠纷解决形式在部分地区开始试点推进,从而有效扩大投诉受理、处理的覆盖面,改善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效率。

(三)有效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

金融消费者教育可以帮助消费者提高选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做好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有利于扩大金融服务受众面,提高金融包容性,使更多的金融消费者享受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成果,促进整个经济社会和谐发展。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新闻媒体、地方政府及非盈利组织等社会多方力量均积极参与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如人民银行自2013年起每年9月份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联合各方力量,开展了多种形式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切实起到了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金融消费者风险责任意识的作用。同时,各金融监管部门积极督促、引导金融机构把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纳入其自身的发展战略、机构文化和日常经营中,在经营活动中开展的日常性、持续性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帮助消费者学习金融、了解金融。

(四)不断健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督检查机制

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是深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抓手,是促进金融机构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制、提升金融服务功能的有力保障。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先后组织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和银行卡领域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通过检查有效督促金融机构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和银行卡领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产品设计和内控制度。银监会适时发布风险提示,组织开展信用卡格式合同不合理条款自查自纠,督促化解保险代理纠纷等。证监会从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强化中小投资者保护,组织对上市公司投资回报及承诺履行情况开展专项治理。保监会扎实开展财产保险理赔验证和寿险销售误导治理工作。同时,各监管部门积极推动行为监管理念的实践,研究探索金融产品干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与评价机制等新形式的监督检查活动。

(五)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环境日益完善

金融机构也越来越意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从制度建设、产品设计、服务优化、投诉受理处理、金融教育等多方面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逐步将金融消费者保护转化为增强自身竞争力与失去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和要求。此外,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地方政府、新闻媒体等机构也逐步参与到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中,多层次地开展各种形式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活动,失去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体系的持续健全。全社会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环境日益好转和完善。

[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