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民币 > 中国央行 > 央行: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运行良好

央行: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运行良好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4年06月11日13:14分类:中国央行

核心提示: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运行良好,2013年以来召开多次会议,协调研究落实了金融信息共享、金融业综合统计、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等重大政策事项。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央行网站6月11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3》。年报指出,目前,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运行良好。下一步,在国务院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各成员单位进一步完善制度安排和工作机制,使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强化监管合力,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指中央银行、各金融监管机构为提高金融监管整体有效性,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在信息共享、工作协商、政策协调、行动配合等方面建立起来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与保障体系。

自中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确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2003年12月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包括“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内容。2007年、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及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都提出要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通过多种方式,在加强金融监管沟通和协调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2013年8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包括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下设金融监管协调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承担金融监管协调日常工作。这标志着中国金融监管协调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的轨道。

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发展需要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首先,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分业监管体制下维持金融健康、高效运行的内在要求。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暴露了主要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缺陷,如忽视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多头监管体制下的信息不对称、政策不协调、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并存的现象等。国际金融危机后,二十国集团和金融稳定理事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致力于推动各国完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国家在金融监管改革中普遍强调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增强中央银行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的责任和手段,加强对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的监管。随着中国金融业改革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金融业综合经营快速发展,现行体制暴露出监管缺位和监管重叠同时存在、监管尺度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迫切需要建立既分工又合作的监管协调机制。

其次,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推动金融创新发展和金融监管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有效保障。近年来,各类金融机构相继推出跨行业、跨市场的新型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与效率得到一定的提升。但总体上金融创新与服务仍然不足,也存在一些博弈宏观调控政策、博弈金融监管规则的现象。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与创新需要更高层次的监管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第三,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目前,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国内外形势错综复杂,货币市场、信贷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之间紧密联系,不同行业、市场相互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加强政策、措施及执行的统筹协调,强化系统性监测和宏观审慎管理,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重点围绕金融监管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和任务包括: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目前,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运行良好,2013年以来召开多次会议,协调研究落实了金融信息共享、金融业综合统计、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等重大政策事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

下一步,在国务院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各成员单位进一步完善制度安排和工作机制,使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强化监管合力,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

[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