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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格局及进展(3)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4年05月15日09:59分类:中国央行

核心提示:随着中国金融业进一步深化发展,金融混业趋势越发明显,金融控股集团快速发展,各类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涌现。在这种背景下,当前金融分业监管格局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与挑战。

三、金融混业背景下的挑战与发展

正如我们今天论坛主题所提到的,随着中国金融业进一步深化发展,金融混业趋势越发明显,金融控股集团快速发展,各类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涌现。在这种背景下,当前金融分业监管格局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与挑战。

一是监管空隙带来的冲突与挑战。“一行三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进行监管,但是各类交叉性金融产品,尤其是当前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对于各监管部门在职责分工、信息共享、监管效率等多方面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购买余额宝等各类“宝宝”产品的金融消费者一旦发生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问题,涉及到第三方支付、投资基金甚至保险理财等多行业的金融机构,目前仍然缺乏统一、透明的机制来规范这些金融行为,消费者也不清楚具体要找哪个部门来进行维权,容易引发局部的金融风险。

二是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的冲突与挑战。审慎监管,更多的是强调对于金融机构风险的防范与监管,监管者更重视金融体系的稳定,而忽略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行为监管则强调从金融消费者角度考虑问题,强调信息披露的质量。当前,中国金融领域的监管,尤其是对商业银行及金融控股集团等机构的监管仍然偏向于审慎监管。如何更好地平衡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的关系,尤其是分业监管格局下监管机构内部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如何更有效地针对金融机构的行为、产品进行监管与干预,保护好金融消费者权益,都是我们下一步工作中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三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金融创新的冲突与挑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不天然压抑金融创新,良好适度的金融创新却能够有效提升市场效率,扩大产品或服务的受众面,部分金融创新产品与服务尤其是对于普惠金融的发展能够起到极好的推动作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应当重点防范如次贷危机前的CDS的N次方等令人头晕目眩的所谓创新产品,其复杂的机构、封闭的产品信息极有可能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巨大的损害。另一方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能够对金融业整体生态环境建设起到积极作用,从而推动金融创新的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