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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矛盾是影子银行缺乏监管主因

证券日报2014年01月13日08:40分类:人民币动态

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应当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将其负面影响和风险降到最低。因此,对影子银行采取的策略应是疏堵结合、趋利避害,应当继续鼓励创新而防止监管套利。

——郭田勇

郭田勇 王 璞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被指为危机直接原因的影子银行体系受到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而在最近,国务院办公室107号文《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的下发以及银监会监管工作会议中将“防范四种业务风险”列入2014年的工作计划,影子银行在中国再次浮出水面。

影子银行是体系外信用中介

影子银行的概念于2007年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Mc-Culley首次提出,他将其定义为“与传统、正规接受中央银行监管的商业银行相对应金融机构,它们筹集到的多为短期不确定的资金,由于游离联邦政府的监管之外,它们没有再贴现权利,也不能加入存款保险组织”。在纽联储Pozsar et al.(2010)的报告中,影子银行被定义为“从事期限和流动性转换,但不能得到中央银行流动性担保或公共部门信贷担保的金融中介”。

目前国外比较权威的定义来自美国金融稳定委员会(FSB)于2011年发布的《影子银行:划定范围》一文,“任何在正规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和活动都可以被视为影子银行”。“信用中介”一词表明,只有参与了信用活动(无论是直接参与还是参与了信用中介的一个环节)的机构和行为才可以被纳入影子银行的范围;而“处于正规银行系统之外的机构和行为”说明影子银行处于审慎监管没有涉及的领域或在同等条件下受到的监管远少于正规银行机构,这样就排除了专注于本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大部分保险公司。

作为一个整体概念,影子银行系统指的是由若干影子银行机构、市场和金融产品组成的、共同协调配合发挥与商业银行类似功能的市场型金融中介体系。Pozsar et al.(2010)将美国影子银行系统分为三个子部分:一是政府发起的影子银行,如房利美和房地美,这类实体之所以被归为影子银行,是因为它们参与了传统银行的信用、期限及流动性转换等相关活动,而实际上它们又不是特许银行,不能获得最后贷款人的支持;二是“体系内”影子银行,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业再次呈现出混业经营的发展势头,面对来自专业化非银行机构的竞争及监管当局的监管约束,银行为提高自己的竞争力而采用了收购竞争对手的策略,并将信用中介相关业务逐渐转移到他们新收购的、不受监管的非银行子公司——影子银行;三是“体系外”影子银行,“体系外”影子银行将一系列独立的、专业化的非银行机构连接为金融机构互联网络,这种网络完全独立于银行及官方担保体系。与“体系内”影子银行相区别的是,“体系外”影子银行子系统不是监管套利的产物,而是垂直整合及专业化的结果。

中国式影子银行是银行的“影子”

将前面的介绍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我们可以看出,国内外影子银行在形式上基本相同。事实上,除了没有政府发起的类似房利美的机构之外,我国影子银行也有“体制内、外”的区分,差异在于金融牌照;根据107号文,我国的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不过,形式上基本相同并不意味着运营模式的趋同。从主体性来看,国外的影子银行由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甚至是非金融机构及其活动主导,与传统银行竞争大于合作,两者平行发展;而中国的影子银行在很大程度上为银行规避监管提供便利,合作大于竞争,更倾向于银行的“影子”。从运行机制上看,国外影子银行以资产证券化为核心,在证券化产品交易的基础上完成融资;中国的影子银行更多充当补充银行融资的角色,属于融资性金融机构。从融资模式来看,国外影子银行大多采用批发型融资、零售型使用;而我国影子银行刚好相反。

影子银行是银行业转型必然结果

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顺应了金融业对新型产品和全面服务的需求,也是银行业转型的必然结果,体现了金融业由投资储蓄媒介的垄断行业向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的金融服务业的转型。以中国为例,一方面,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符合“十二五”规划提出的“要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目标和要求;另一方面,影子银行的发展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渠道。同时,非银行金融服务也解了很多中小企业的燃眉之急,帮助他们进行融资。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影子银行的发展也对传统金融体系造成了冲击。影子银行主要通过开发交易活动和提升金融市场流动性,通过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再构造”来向经济社会提供源源不断的信用供给,而对货币当局紧盯的货币存量基本不产生显著影响。正因如此,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不仅逐步侵蚀了商业银行乃至传统资本市场的领地,从根本上削弱了货币当局的调控基础。另外,影子银行也为各类风险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同时也产生了诸如庞氏骗局以及硬性担保等问题。

综上所述,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应当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将其负面影响和风险降到最低。因此,对影子银行采取的策略应是疏堵结合、趋利避害,应当继续鼓励创新而防止监管套利。就中国而言,当前分业管理的监管模式与各机构接近混业经营的业务模式间的矛盾是影子银行缺乏监管的主要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说,此次通过国务院层级发布107号文,显示了高层对于影子银行监管的决心,也从顶层设计层面为监管扫清了一大障碍;相应的,从法律效应看,107号文政策指导性意义更大一些,且多为原则性表述,更多体现的是高层的监管思维。

[责任编辑:穆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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