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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将放宽上海自贸区内个人跨境投资限制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3年12月02日11:32分类:中国央行

核心提示:央行提出,上海自贸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中国人民银行2日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提出,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

《意见》提出,便利个人跨境投资。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个人在区内获得的合法所得可在完税后向外支付。区内个体工商户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其在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贷款。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境内的个人只可以通过银行、基金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今年年初举行的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就传递出来消息,今年央行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开展跨境个人人民币业务,同时积极做好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II2)试点相关准备工作。

QDII2,简单说,就是允许境内个人以所持外汇投资国外。

6年前,我国曾在天津试点。2007年8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在天津滨海新区进行试点,允许境内居民以自有外汇或人民币购汇直接投资海外证券市场,初期首选香港,俗称“港股直通车”。

当时这一举措与此前中国境内居民只能通过机构投资者间接投资海外证券市场不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居民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的投资规模不受年度5万美元的购汇总额限制。试点初期,投资者可投资香港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人民币购汇投资的本金和收益可以保留外汇,也可以在开户行结汇。

当时还规定,居民投资境外证券需通过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和香港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办理,投资者应在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开立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并委托其在香港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开立对应的证券代理账户。不过,该项目一直未真正启动。

2010年1月12日,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境内个人直接投资香港和其他境外证券市场试点的批复文件已失效,这项有争议性的项目也就此终止。

[责任编辑:陈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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